濉溪县财政局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社会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力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结合濉溪县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需了解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要经常深入社会各界,听取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或要求,收集、反馈和协助查找各股室(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群众需要了解的信息。
第五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要经常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反馈群众的意见,随时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要经常与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取得联系和沟通,通报监督工作情况。
第七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要积极参加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各类活动和工作会议。
第八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要协助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政务公开工作经验和做法。
第九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通过参加明查暗访、接受群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意见、建议和要求,并采取电子信箱、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及时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第十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要遵纪守法、依法奉公、依法办事。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提供信息务求准确。遵守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