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财政局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来源:濉溪县财政局发布时间:2019-06-06 11:11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为进一步加大社会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力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结合濉溪县财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有权对全局各股室、各部门(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有权直接督促相关股室(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有权直接督促相关股室(单位)落实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承诺;根据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安排,有权对各参评股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有权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有权建议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需了解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要经常深入社会各界,听取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或要求,收集、反馈和协助查找各股室(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群众需要了解的信息。

第五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要经常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反馈群众的意见,随时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要经常与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取得联系和沟通,通报监督工作情况。

第七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要积极参加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各类活动和工作会议。

第八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要协助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政务公开工作经验和做法。

第九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通过参加明查暗访、接受群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意见、建议和要求,并采取电子信箱、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及时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第十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要遵纪守法、依法奉公、依法办事。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提供信息务求准确。遵守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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