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来源:濉溪县财政局发布时间:2020-07-01 10:30文字大小:[    ]背景色:       

根据《关于转发<安徽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程项目化精细化申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民生办〔2019〕13号)、《安徽省饮水型氟超标地方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及“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规划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明确2020年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目标任务,严格控制时间节点,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是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持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二是巩固农村饮水安全精准扶贫成果,及时解决动态新增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三是实施饮水型氟超标改水工程,解决89个行政村、31.6445万人口的饮水型氟超标问题。

二、建设内容

(一)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对现有标准偏低、规模偏小、水质不达标的农村水厂进行改造、配套、升级、联网,完善供水工程水质净化设备、消毒设施配备,建设规模水厂设立水质化验室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等。

(二)饮水型氟超标改水工程。根据《安徽省饮水型氟超标地方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新建水厂、原水厂巩固提升、水源置换、水质净化处理等措施解决31.6445万人的饮水型氟超标问题。

三、实施任务时间要求

按照目标任务的年度建设内容,于2月份前做好项目设计、投资计划下达、招投标等前期工作,3月份开工建设,6月底前完成饮水型氟超标改水工程建设任务,9月底前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建设任务,11月底前完成县级验收。精心组织工程实施,严格控制时间节点,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及氟改水工程应根据要求编制单项初步设计和年度实施方案。对新建或改扩建日供水1000吨或10000人以上的规模水厂应编制初步设计,由市水务局审批;对规模以下水厂、管网延伸等工程应打捆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由农水部门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三、资金筹措

(一)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部分:2020年省级以上投资已经皖发改农经〔2020〕116号文中明确,下达投资计划884万元。

(二)饮水型氟超标部分:根据《安徽省饮水型氟超标地方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于已纳入“十三五”农饮巩固提升规划内的投资,按原有渠道筹措。对于未纳入“十三五”农饮巩固提升规划的投资,中央投资已在皖发改投资〔2020〕108号文中明确,下达投资计划6255万元。不足部分由省级以下资金兜底落实。

(三)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饮水型氟超标工程,除中央、省级投资外,市级配套按《淮北市2020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指导计划》执行,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四)落实运行管理经费。为解决民生工程“重建轻管”的问题,县级财政按照规定以及水厂运行成本核算等落实农饮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四、建设管理

要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并落实建后管养主体。

(一)严格把好前期工作关。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设计应由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要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供水工程类型。建设的每个工程都要建档、立卡、编号,明细到村和解决人数,实行名册管理。要按照水利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农村饮水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二)严格把好建设关。施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工程施工必须依据经审批的实施方案,严格项目管理,杜绝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在实施过程中,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集中采购制、资金报账制、竣工验收制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模式。所需管材、供水、机电和消毒设备等要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确保质量;建设资金实行报账制,专款专用。工程建设前和建成后都要进行水质化验,同时必须安装消毒设备且确保正常使用,保证水质达到农村饮水安全标准。

(三)严格把好验收关。按照《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皖水农函〔2014〕683号)要求及时开展竣工验收。按照《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及时整理材料,进行自验。自验要有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和农水局以及相关单位参加并签字。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审计完成后向市水务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水务局组织竣工验收,并报省水利厅备案。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建成的工程要设立标志,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投入资金、受益范围、施工单位、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等。

(四)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策、农村饮水安全现状、项目计划、责任人名单、实施进展等情况;批准后的实施计划、工程内容、投资预算、竣工决算、项目负责人等,要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受益村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五、运行管护

(一)落实管护主体。县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好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之前,必须先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人员,在充分尊重受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各级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办)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二)强化行业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县成立濉溪县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专管机构,负责全县水厂运行监督管理工作;成立濉溪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县规模水厂的运行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撑;各镇成立了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各镇现存单村水厂运行管理并督促各村水费收缴工作;各村配备了村级水管员负责本村管网巡线以及抄表收费等工作。供水单位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三)合理制定水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省物价局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管理机构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等方式进行处理。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群众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确保群众吃上“放心水、明白水、安全水”。

(四)实施扶持政策。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并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有关优惠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政府是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按照我省实施农村饮水脱贫攻坚工程要求,县农水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农村饮水安全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明确责任分工,精心谋划,综合施策。

(二)加大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要积极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确保工程建设和管护资金落实到位。

(三)完善体制机制。鼓励推行两部制水价制度,建立并完善二级水质检测体系,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制度,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用得起、长受益。

(四)强化监督考核。县政府要把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体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实施考核。县农水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扶贫等部门对完成的年度计划任务及时组织验收。县水务、财政部门积极配合省级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现场督查、绩效评价等工作,一旦发现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与项目资金安排、评优评先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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