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回应】关于修改《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部分条款决定的说明

来源: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1-11-05 16:45文字大小:[    ]背景色:       

现就《关于修改〈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会议要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证全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中央对我省的决策部署和定位要求相协调相一致,与长三角一体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相协调相一致,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决定对全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根据《关于印发〈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法发〔2021〕5号)的要求,经第29次局党组会研究决定,有必要对部门规范性文件《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皖金〔2020〕6号)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依据和过程

根据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我局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起草了《修改决定(草案)》,并书面征求了省司法厅、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局相关业务处室、社会公众、局法律顾问意见,按照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决定》已经2021年第18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为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保持一致,《修改决定》对处罚程序做出多处修改:一是规范处罚种类,将“责令停止经营或者停业整顿”修改为“责令停产停业”。二是细化回避情形,明确对回避申请应当依法审查,但不停止调查。三是细化法制审核程序,列明适用情形,明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是完善听证程序,扩大适用范围,适当延长申请期限。五是明确应在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并相应缩短立案调查、法制审核、案件审理等各阶段的时限。六是明确执行阶段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同时删去在15日内缴纳没收违法所得款项的规定。七是对一些规范化表述和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中的援引条款进行了修改。

此外,根据省司法厅对《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审查建议,《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皖政〔1997〕66号)对重大复杂案件已有明确界定,目前该省政府文件仍然现行有效,部门规范性文件无权另行创设。因此,《修改决定》不再明确规定重大复杂案件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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