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

来源:省财政厅发布时间:2023-02-22 08:49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PPP理论研究、政策制定、实践指导、入库评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规范省PPP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7〕71号)《关于印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4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PPP专家的遴选入库和PPP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各部门、各单位开展PPP相关工作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自各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PPP专家库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绩效导向、动态调整、权责对等”的原则。PPP专家库信息向社会公开,供参与各方查询和使用,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省财政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负责专家库的建设、使用、维护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地履行职责,积极、独立地开展相关工作;

2.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PPP相关行业(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等相关资质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熟悉PPP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3.从事PPP领域相关工作满3年,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能胜任入库专家工作任务;

4.没有违法、违纪或不良从业记录;

5.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应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具体条件

在满足基本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下列具体条件:

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研究机构任职的,应具有良好的理论素质,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近三年出版过PPP专著,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过PPP方面论文,或具备其他能够体现PPP专业能力的资质条件;

2.在专业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任职的,应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具备三年以上工作经验,近三年至少参与过3个PPP项目的咨询分析、方案编制、评价论证、评审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

3.在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熟悉PPP项目融资政策、工具和实务操作,熟悉PPP项目的财务测算和风险管控,了解PPP项目的全流程管理,近三年至少参与过3个PPP项目的融资服务;

4.在从事PPP项目投资的企业任职的,应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担任该企业中级及以上管理职务或同等职级,近三年至少参与过3个PPP项目,熟悉PPP项目管理;

5.在省内财政、行业管理等政府部门、单位任职的,熟悉财政预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资产评估、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会计管理等专业知识,熟悉PPP的相关政策,熟悉PPP项目的评估论证,了解PPP项目全流程管理,近三年至少参与过1个PPP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专家通过以下方式报名参加,省财政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采取评审方式择优遴选专家入库,并结合个人意愿、专业经验等,划分为不同专业领域。

(一)单位推荐。专家原则上由所在单位统一推荐报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专家自荐。个别理论素养、专业素养、实操经验等特别突出的专家可通过自荐报名。

(三)定向邀请。省财政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定向邀请相关专家报名。

第八条 入库专家工作职责:

(一)受省财政厅委托参与PPP相关政策制定、课题研究、项目入库评审、督导调研、案例编撰、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可受政府部门、社会资本方等委托,参与PPP项目决策咨询、方案设计、评价论证、人员培训、政府采购、合同文本拟定、绩效考核等工作;

(三)省财政厅委派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九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有关方面的工作委托;

(二)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依法独立提出专家意见;

(四)对PPP工作及PPP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规定获得劳务报酬。

第十条 入库专家负有以下义务:

(一)接受省财政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管理;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各项活动,提出专业意见;

(三)遵守专家回避制度,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并接受具体工作中相关方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在开展相关工作时获取的任何信息;

(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接受或索取利害关系方的馈赠、宴请,不得以PPP专家库专家名义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经省财政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核实,将从专家库中清退,并在省财政厅官网PPP专栏予以公示:

(一)违背职业道德,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违反保密要求,泄露参与相关工作所获得的任何信息的;

(三)违法廉洁自律要求,以PPP专家库专家名义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或索取有关业务单位或个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好处的;

(四)两年内无故缺席专家库有关活动三次以上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回避规定的;

(六)以入库专家名义从事有损省财政厅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七)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经考核存在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专家被清退出库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入专家库。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库专家应主动回避:

(一)相关工作涉及本人、近亲属或本人所在单位直接参与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项目;

(二)本人、近亲属与相关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原则的委托事项。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对入库专家参与省财政厅委托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是否清退出库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省PPP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入库实时申请、定期审核。入库专家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愿继续担任专家的,可以申请退出PPP专家库。

第十六条 专家入库期限一般为2年,专家入库期限届满后自动展期,每次展期为2年。因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被清退出库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专家库专家相关信息由省财政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向社会公开。专家库各使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库的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专家在受托从事PPP相关工作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工作人员在专家库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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