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濉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镇(园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理,相关县直单位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
2.应急指挥机构
2.1指挥机构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的县应急指挥部;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县卫健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的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卫健委、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县经信局、县文旅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红十字会等。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委应急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县卫健委主任担任。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的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传达县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调集部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及时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提出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品种目录和数量。
县发改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和立项,保障应急物资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疾病、疫源的监测;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调度。
县文旅体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地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问题,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协助相关单位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公)伤待遇政策。
县民政局:负责对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引导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管理和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协调和动员村委会(社区)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加强对水源特别是饮用水源的监管,落实医疗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处理的监管工作,维护环境安全。
县教育局: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交通运输局:积极配合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充分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车辆保障工作,确保疫区的公路畅通、做好疫区水路交通管控工作。
县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做好参加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配。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查处急性职业中毒导致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信息通报工作。负责督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单位落实各项卫生防护措施,消除健康危害因素。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助,必要时组派红十字医疗队参与医疗卫生救援;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依法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以及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3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县应急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卫健委、县应急局、县民政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综合协调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承办其他相关事项。
(2)医疗防控组:由县卫健委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参加。负责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心理援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禽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后勤保障组:由县发改委牵头,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适时动用县级储备物资,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质量监控。
(4)交通保障组:由县交通局牵头,县公安局参加。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
(5)治安保障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做好疫区和控制区域的隔离工作,做好事发地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人员安置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局等部门参加。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障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办、县卫健委等部门参加。负责指导、协调、组织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有针对性开展舆论引导,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有关防护等知识。
根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可以增设其他工作组。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健委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县卫健委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2)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协助县卫健委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医疗废弃物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件报告、调查处理、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健康监督和执法检查。
(3)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县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县卫健委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3.2预警
县卫健委根据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以及市卫健委发出的预警,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其中蓝色预警由县卫健委评估后作出。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预案具体划分相应的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政府及县卫健委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卫健委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镇(园区)政府。
d.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健委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县卫健委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健委可直接上报省卫健委或国家卫健委。
县卫健委应视情况及时向周边县区卫健委通报信息。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和应急处理情况。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
县级医院和镇卫生院(分院)等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专用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健委。
4.应急响应
4.1响应启动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
对在学校、企业、区域性或全国、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理、边抢救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我县不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事发地时,县卫健委在接到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严密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县发生,并服从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分级响应
4.2.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镇(园区)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卫健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事件处理情况。
4.2.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1)县政府应急反应。县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县卫健委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可根据情况请求市省级有关部门的支持。
(2)县卫健委应急反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县政府和市省卫健委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理情况。
(3)镇(园区)政府应急反应。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2.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1)县政府应急反应。县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县应急指挥部,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设立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内外交流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2)县卫健委应急反应。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立即组织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并尽快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毗邻、可能波及地区的县(区)卫生健康委通报有关情况。
(3)镇(园区)政府应急反应。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2.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的应急反应
(1)县政府应急反应。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启动本预案,成立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设立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内外交流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2)县卫健委应急反应。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立即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指导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及时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向毗邻、可能波及地区的县(区)卫健委通报有关情况。
(3)镇(园区)政府应急反应。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3响应措施
4.3.1县及镇(园区)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对疫区实行封锁,由省政府决定。对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县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县卫健委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由省卫健委统一发布有关疫情信息。
(8)开展群防群治:镇(园区)以及村(社区)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县卫健委
(1)组织各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县卫健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县卫健委在省市卫健委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后,应及时向各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组织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
(7)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3.3县级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上报确诊。
(2)协助县疾控中心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弃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3.4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负责开展全县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4.3.5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1)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生活饮用水等的卫生健康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县卫健委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6 120急救指挥中心
(1)负责全县网络救护车统一调度。
(2)负责现场伤病员急救和转运工作。
4.3.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4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健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5.善后处置
5.1恢复生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健委应在县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市卫健委。
5.3奖励
县人社局和县卫健委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4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5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6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保障措施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建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县卫健委、各医疗救治机构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信息共享。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完善县、镇两级疾病预防控制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充分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理、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成符合我县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在县级医院建立医疗应急救援中心。
(2)传染病救治机构。县级医院为全县传染病救治定点机构。根据需要可增设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作为传染病救治定点机构,镇卫生院(分院)根据上级规定设立相应的感染性疾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助基地。市人民医院和淮北矿工总医院联合建立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点作为淮北市的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助基地。
6.1.4卫生健康综合执法体系
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县卫生健康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在各镇聘用专(兼)职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2队伍保障
县卫健委根据需要组建各类县级卫生应急队伍。
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稳定。
6.3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县卫健委应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和义务经常性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6.4物资和经费保障
6.4.1物资储备
卫生健康、经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县卫健委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县卫健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经信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4.2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多方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5通信和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卫生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的运送。县经信局要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6.6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死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7.2预案启动格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来源;事件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3新闻发布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县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7.4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县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单病种专项预案,报县卫健委备案。
镇(园区)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县卫健委备案。
7.6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卫健委负责解释。
7.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较大(Ⅲ)、重大(Ⅱ)和特别重大(I)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8.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省辖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
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感染性腹泻在县(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发生3例以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