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财政局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号)、《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1号)、《濉溪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在作出前,由行政机关采取适当的方式,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四条 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范围:
(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等决策事项;
(二)涉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农业农村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公众参与事项的决策。
组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由决策的起草(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向社会公示,引导公众参与,征求公众意见,并将相关信息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开。
第七条 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影响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决策依据、理由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公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九条 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对收集的信息公开反馈意见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涉及保密的要做好保密工作;合理可行的要予以采纳,并对决策方案内容进行调整;对未能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十条 决策起草(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县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或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提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