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及时、准确、一致,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指本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本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安全状况、重要信息数据等政府信息,应严格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两个以上股室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股室共同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统一思想、加强交流、积极配合。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公开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政府信息产生机关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拟发布政府信息应向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三)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
(四)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县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决定。
第七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需对外发布的政府信息,联合制作机关均负有公开义务,一般由牵头组织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发布。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部门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县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本部门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县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