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集中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现就我省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统筹安排资金,积极支持宣传思想文化事业,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各级税务部门要及时做好减征政策宣传,确保政策红利落实到缴费人。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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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