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安徽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监管评价办法(试行)

来源:安徽监管局发布时间:2025-05-06 16:12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科学评价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工作情况和成效,持续推动金融服务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进行监管评价坚持以下原则:

(一)定量与定性并行。兼顾监管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监管评价要素中包括定量和定性两类指标。

(二)总量与结构并重。通过监管评价,持续推动制造业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结构不断优化,产品和服务模式进一步创新。

(三)激励与约束并举。监管评价结果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制造业主要依据,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现场检查以及制造业金融服务相关激励约束政策有效联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辖内主要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制造业情况开展评价。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制造业监管评价体系由五部分评价要素构成,分别为制造业信贷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提升服务质效情况、风险管理情况及加分项目。

各项评价要素下设若干评价指标。每项评价要素得分通过对评价指标打分,结合监管人员综合判断得出。

评价得分由五部分要素各自得分加总产生。定量指标依据计算结果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定性指标最小计分单位为0.5分。

第五条  评价指标是评价要素的构成单元。指标具体内容及分值以《评价指标表》为准。

第六条  评价指标包含前四部分常规指标(满分100分)和最后一部分加分指标(满分15分)两类。常规指标与加分指标的合计得分为被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最终得分。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监管评价结果根据得分划分为四个评价等级。

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好;得分在[75,90)区间者为较好;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一般,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较差。

常规指标得分在50分以下者,当年评价结果等级直接判定为较差。

第八条  评价结果含义如下:

(一)评价结果为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制造业金融服务工作重要性认识充分,战略定位清晰,内部组织架构和体制机制健全,政策落实和制度保障有力,经营服务行为基本规范,制造业金融产品、服务模式创新成效突出,全面实现监管考评目标。

(二)评价结果为较好。银行业金融机构从经营战略、组织架构、内部机制体制等方面围绕制造业金融服务进行专门安排,较好落实政策要求,能够针对制造业企业融资特点开发产品,创新服务方式,总体上实现监管考评目标。

(三)评价结果为一般。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制造业管理机制、产品创新及业务流程上尚有欠缺,政策落实不够到位,部分监管考评目标未达标,需采取有针对性改进措施。

(四)评价结果为较差。银行业金融机构未针对制造业企业建立专门管理机制,金融产品及业务流程亟待完善,主要监管考评目标未达标,须研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章  评价机制

第九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制造业监管评价工作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制造业开展监管评价的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过程包括机构自评、监管复评、结果反馈等环节。当年度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完成。

第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负责监管评价工作的开展,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自评,对各机构自评结果抽样开展监管复评,并督促完成整改。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及《评价指标表》,对本机构年度制造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自评,并于次年2月底前向对口监管处书面报告自评结果。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自评等级,各项评价要素及指标得分,每项评价指标得分的证明材料。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精准把握自评工作,做到客观、全面、证据充分。提交的自评证明材料,应当确保真实性。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影响评价结果的机构,当次监管评价结果应直接认定为较差。

第十三条  对口监管处应依据《评价指标表》评分内容及标准,结合机构市场定位、经营特色及日常监管情况等因素,科学全面客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复评,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监管核验报告反馈至制造业金融服务牵头部门。复评人员可视实际情况,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补充提交证明材料,或请初评人员对打分依据进行补充说明。

第十四条  年度监管评价工作结束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对口监管处应将评价结果及监管意见通过监管会谈、监管提示等方式反馈被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工作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监管评价结果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运用:

(一)对单家机构专项通报评价结果。

(二)金融服务制造业相关政策试点、奖励激励,以评价结果作为主要依据,监管部门将优先选择或推荐评价结果为好或较好的机构。

(三)评价结果为一般的机构,监管部门将督促其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并加强监管督导。

(四)评价结果为较差的机构,监管部门将视情况采取审慎监管会谈、下发监管意见书等方式,责令限期制定整改方案并跟踪督促落实,并在后续现场检查中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对当年新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监管试评价的,评价结果可不按前款要求运用。

第十六条  下一年监管评价中,应当重点关注被责令开展专项整改机构整改落实情况。

对于整改不力或无明显整改效果的机构,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规定,区别情形,提高督导频度、加大问责力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造业金融服务工作监管评价,从2024年度开始。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负责解释。

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监管评价名单.xls
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监管评价指标.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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