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濉溪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县直各部门(单位)、局各支出股室:
为提高我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水平,结合全县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情况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现将《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皖财综〔2023〕10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施购买服务的部门和单位为购买服务责任主体,负责按照政策规定在指导性目录内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进行绩效管理,完成财政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进行的相关工作安排。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指导培训、预算管理和组织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督导部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意识,购买主体必须为行政单位、参公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不得将应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购买服务;不得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不得借政府购买服务变相举债融资。
三、各部门要及时在网站公开本部门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执行情况,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信息公开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四、县财政局对口股室要严格履行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的审核责任,对不符合购买主体、承接主体以及购买内容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一律不安排预算。
五、在预算一体化系统增加购买服务审核功能。由单位经办编报并送审,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流转至县财政局业务股室经办和股长双岗审核,由综合股进行最终审核,根据其合规性审核通过或者退回操作。县直部门在每个季度末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填报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统计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做到应报尽报,无项目的零报告。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审核责任,严禁将不合规项目纳入统计范围,每季度末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完成本级报表审核推送。
濉溪县财政局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