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沟通协调机制》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濉溪县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1日
濉溪县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沟通协调机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坚守“赈”的初心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的意见》(发改振兴〔2021〕1852号)决策部署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实施意见》(皖发改代赈〔2021〕127号)文件要求,参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省以工代赈工作厅际沟通协调机制的通知》(皖发改代赈函〔2021〕211号),经有关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濉溪县推广以工代赈工作方式沟通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
一、主要职能
研究和实施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政策措施,推动以工代赈政策与相关行业(领域)政策衔接;督促指导镇、园区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充分发挥“赈”的作用,帮助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协调解决工作中跨部门、跨领域问题;研究落实国家、省市发展改革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成员单位
成立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农办专职副主任,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旅体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工作要求,经协调机制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由钱敏冕同志兼任推广以工代赈工作办公室主任,杨明同志任推广以工代赈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成员为以上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协调机制由县发改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联络员为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主要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
协调机制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委托他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时,可结合实际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专家参加会议。协调机制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参会单位同意后印发。
四、推广领域
1.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包括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特别是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农户厕所粪污集中处置建设、村容村貌提升和运行维护设施建设,废弃村庄和危房拆除、生活环境治理,灾毁水毁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农田、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或生产基地配套机耕道、生产便道、沟渠管网等附属设施建设(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发改委等部门按职能负责)
2.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包括行政村村内主干道、通自然村组公路、巷道、入户路等路基整理、路面硬化、亮化及必要防护设施建设,国有农场内公路改造,农村简易候车亭,农村渡口、漫水路、漫水桥等小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由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等部门按职能负责)
3.水利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小型水库、堤防维修养护,农村河湖管理、巡护和保洁,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改造和维修养护等。(由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等部门按职能负责)
4.乡村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包括乡村文化旅游和休闲农业景区景点与通乡、通村主干道连接道路路基建设,景区景点内旅游道路及步游道、公共卫生设施、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绿化工程等配套和附属工程建设等。(由县文旅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发改委等部门按职能负责)
5.林业基础设施。包括在营造林、森林保护与修复等生态保护修复及储备林基地建设等领域中生产作用道路、贮存设施、灌溉基础设施和管护用房等配套和附属工程建设与维护,因灾损毁营造林附属配套工程复建等。(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等部门按职能负责)
五、工作要求
县发改委牵头做好协调机制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做好相关数据信息共享、以工代赈方式推广等工作,认真落实协调议定事项,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
附件:濉溪县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濉溪县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永涛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张 磊 县委常委、副县长
李 影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钱敏冕 县发改委主任
杨玉峰 县委农办专职副主任
杨晓红 县民政局局长
程振华 县财政局局长
郭慧慧 县人社局局长
朱航军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单晓华 县水务局局长
黄从俭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任中峰 县文旅体局局长
涂晓飞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徐亚军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赵紫岩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