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S202省道拓宽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草案)
本方案(草案)公示30天,公示时间:2023年1月4日至2023年2月3日,在公示期如对以上方案(草案)有异议,请在2023年2月3日前请以书面形式反馈至辖区镇人民政府。
为加快推进S202省道拓宽项目建设,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范围
该项目途径濉溪县濉溪镇、濉溪经济开发区,沿S202省道西侧拓宽。(以土地报批及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签约期限
项目实施时具体规定。
三、征收实施单位
濉溪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依法作出征收土地预公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实施,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入户调查、数据公示、协议签订、房屋安全拆除、回迁安置、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补偿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等。
五、补偿方式
(一)征收宅基地的,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由被征收户自行选择一种,不再安排宅基地。
(二)征收范围内沿202省道的个人自建房、土地及附属物,由评估机构依据被征收户提供的相关证件,结合实际据实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货币补偿。
(三)征收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及附属物,由评估机构依据被征收单位提供的相关证件,结合实际据实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货币补偿。
(四)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道路、附着物等公共资产,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文件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补偿给现集体经济组织。
(五)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实施,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实施。
六、补偿标准
(一)产权调换
1.坚持“一户一宅”原则,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220平方米,按照核定的宅基地面积1:0.8返还安置房建筑面积(含一层房屋和附属物)。二层及以上房屋按《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文件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超出220平方米宅基地范围的土地,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附着物按《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文件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2.所选安置房面积原则上只能与应安置面积相近,超出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20平方米)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超出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外的,按安置房的市场价结算。剩余应安置面积不足所选安置房面积50%的,按安置房成本价,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房的市场价和成本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非住宅房按照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不参与产权调换。
(二)货币补偿
1.坚持“一户一宅”原则,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220平方米,按照核定的宅基地面积1:0.8折算安置房建筑面积(含一层房屋和附属物),按拟安置房的建设成本价给予货币补偿。二层及以上房屋按《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文件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2.超出220平方米宅基地范围的土地,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3.其他附着物按《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文件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补偿总金额=宅基地面积×80%×拟安置房的建设成本价+二层及以上房屋重置价的补偿金额+超出220平方米宅基地范围的土地与附属物的补偿金额。
七、安置地点和选房顺序
(一)安置地点: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在辖区内统筹解决,就近安置,具体楼栋和房型面积见规划设计图。
(二)选房顺序:本着“先签先拆先选”的原则,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八、宅基地的确认
(一)宅基地计算依据
1.已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的,证载面积与现状一致的,按发证面积计算。
2.未确权发证的,据实丈量, 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3.已被其他项目占用的,只认定剩余的面积。
4、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承包地建房,不予确认宅基地。
(二)宅基地认定办法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确认由户主签字,村委会出具宅基地证明(附现状图),村自改委成员和村委会主任初核签署明确认定意见,工作组签署明确认定意见,报经自然资源和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在征收范围内进行数据“三榜公示”。
九、过渡费、搬家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
(一)过渡费
1.产权调换:每户按500元/月,自腾空房屋交付钥匙之日起发放至安置结束。
2.货币补偿:每户按500元/月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过渡费。
(二)搬家费
1.产权调换:一次性支付1000元/户搬家费。
2.货币补偿:一次性支付500元/户搬家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
被征收人在公告发布前已依法取得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并依法纳税,征收时仍在持续生产经营且连续经营满1年以上,房屋权属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具有纳税凭证的,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1.可搬迁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费用,按估价时点的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定额计算。
2.无法搬迁设施设备的残值补偿,按重置成本法评估确定。
3.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补偿,依据征收公告之日上年同期净利润计算,具体以缴纳所得税完税凭证为准,补偿期限按照3个月计算。
4.停产停业期间人工费损失补偿,依据劳动部门正式备案的劳动合同为准,补偿期限按照3个月计算。
十、房屋拆除方式
1.房屋拆除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评估残值,依法选定有资质的拆除施工单位实施。
2. 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房屋拆除安全和扬尘管理工作。
十一、奖惩措施
1.在规定的签约期限第1日-10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给予10000元奖励。
2.在规定的签约期限第11日-20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给予5000元奖励。
3.在规定的签约期限第21日-30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处置的,不予奖励。
4.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依法组织实施。
十二、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擅自新建、扩建、改造的房屋和新栽、新种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二)已发停建 、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四)宅基地、房屋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私自进行转让、分割、赠与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新增、变更社会信用代码证。
(六)新迁入户口的。
(七)占用原市政道路红线、铁路红线、村道、街巷、集体坑塘、集体建设用地;占用公园、绿化规划用地;占用
耕地;占用历史街区、文物用地;占用河湖蓝线用地等公共空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八)历年来已经补偿过的(如:道路建设、村庄搬迁等)。
(九)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十)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十三、技术保障
项目如需测绘、评估、审计,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参照《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淮住建〔2021〕111号),自行选定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委托审计机构负责审查核实。
十四、附则
1.被征收户搬迁完毕后,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其拥有的相关证件,如《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统一收回,并依法注销,否则自行作废。
2.本方案未能涵盖的其他问题,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形成书面材料并提出可行性建议,报请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说明:本方案(草案)公示期30天,公示期内如对以上方案(草案)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至辖区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