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实录】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4年5月 28 日
发布地点: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会议室
发布单位: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 持 人: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股长 范海涛
新闻媒体:淮北市传媒中心、濉溪县融媒体中心、濉溪新闻网
参加人员:
谭 武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周国荣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
发布内容:1.谭武副局长解读《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主持人:
尊敬的记者朋友们,各位来宾,大家好!欢迎参加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新闻发布会。
习近平总书记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作出了包括“四个最严”在内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为保障广大百姓的“米袋子”“肉盘子”“菜篮子”,强化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督,国家新修订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新闻发布会将就该《办法》做相关解读。
接下来由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谭武同志向各位介绍《办法》相关内容。
谭武:好,感谢各位来到本次新闻发布会,现在由我就《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简要做解读。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继修订,对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新规定。尤其是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出建立实施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迫切需要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明确相应衔接要求。同时,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涌现新模式,现有监管办法和工作举措与行业发展要求和监管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明显,有必要及时修订《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二)《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第1版),“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产品,区别于经过加工已基本不能辨认其原有形态的“食品”或“产品”。鱼干、菜干、果干等“干货”若仅经过简单晾晒,未经过其他加工工艺,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
三、《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衔接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落实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委托贮存和运输、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报告等规定。
(二)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检查、标示信息等主体责任;对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明确提出做好食品安全防护等相关要求;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
(三)完善法律责任。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以个体散户为主的突出特点,按照“警示为主,拒不改正再处罚”的基本原则设置法律责任,将部分条款的罚款起点适度下调。
四、《办法》如何体现与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衔接?
(一)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作为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并鼓励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
(二)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三)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问题通报协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未按照规定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虚假信息、带证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情形,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不合格带证食用农产品流向信息,及时追查不合格产品并依法处理。
以上是关于新修订《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简要解读,谢谢!
主持人:下面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
1.记者:根据刚才对新修订《办法》的解读,可以知道这个《办法》不仅仅是加强了对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的监管,而且更直接、更明确的保障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那请问如果消费者购买到了认为可能存在农残、兽残不合格情况的食用农产品时,咱们政府有提供相应的验证方式吗?
谭武:现在,为扎实做好民生工作,让群众吃上放心农产品,我局在濉溪镇、开发区、刘桥镇等12个镇(园区)共建立了13个食品快检室,消费者可将不放心的农产品交给快检室进行检测。同时,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每月在当地农贸市场、大型商超门口设置“你送我检”快检点,为消费者免费提供农兽药残、瘦肉精、亚硝酸盐等快检服务,并及时向消费者反馈检测结果。
2.记者:请问如果消费者在购买食用农产品时发现了菜肉变质、注水、缺斤少两的问题,应该怎样维权?
范海涛:首先,结合新修订的《办法》,强化了市场开办者的食品安全责任,规定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如超市、农贸市场)要履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所以咱们消费者在遇到食品质量、计量、价格等各方面问题时,在拨打12315投诉举报外,也可以直接向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进行反映。
3.记者:《办法》所称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是什么?
周国荣:第一,进货凭证是指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向供货者索取并保存,能够体现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如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
第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主要表现为3种形式:一是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出具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二是供货者出具的自检合格证明;三是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其中,供货者出具的自检合格证明既包括供货者自行检验后开具的合格证明,也包括供货者委托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后开具的合格证明。
5.记者:食品安全工作永远在路上,请谭局长就《办法》谈一谈下一步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打算。
谭武: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濉溪县市场监管局将始终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做好食用农产品保障工作。当前国家新修订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我们指明了下一步的工作方向。接下来,我们将着重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突出综合治理,强化入场监管力度,督促完善市场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市场准入、索证索票、投诉制度等,完善政策宣贯,提升全县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食品安全质量;二是突出检验检测,持续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快检,强化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和不合格抽检结果处置,做优“你送我检”“你点我检”检测服务,及时未群众答疑解惑,增强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感;三是突出智慧监管,积极推行农贸市场追溯系统,做到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化管理。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本次新闻发布会至此不再安排记者提问,以上为本次发布会的全部内容。
今天通过濉溪县市场监管局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相信大家对当前我县食用农产品安全保障工作有了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也将持续遵循“四个最严”要求,强根基、补短板,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除隐患为导向,着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本次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