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实录】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解读

来源: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5-10-21 09:48文字大小:[    ]背景色:       

 

 

发布时间:2025年10 21日上午9:00

发布地点: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会议室

发布单位: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持人:   

新闻媒体:淮北市传媒中心  县融媒体中心  濉溪新闻网

参加人员:

王立刚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反办    负责人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反办   三级主任科员

发布内容:

一、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立刚介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制定背景意义及主要内容;

二、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主持人:

尊敬的记者朋友们,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感谢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本次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是解读《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应邀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媒体有:淮北市传媒中心  县融媒体中心  濉溪新闻网。欢迎各位朋友们的到来!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嘉宾有: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立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反办负责人陈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反办三级主任科员张伟。

下面先请王立刚局长介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制定的背景、意义及主要内容。

王立刚:同事们、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很高兴今天来参加新闻发布会,就《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大家作一些交流。首先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借此机会,我代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在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对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了重要的指示批示,强调要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各种市场壁垒,使各类资本机会平等、公平进入、有序竞争。近年来,我国着力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2016年,《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提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则体系。2022年,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自2016年建立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行政机关的公平竞争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自觉性、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同时,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对竞争政策就是发展政策、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的认识还不是很到位,为了短期发展和局部利益,一些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行为仍然存在,妨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另外,制度本身也还存在法律位阶不高、约束力不强的问题,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不平衡、制度落实不到位、公平竞争审查把关不严的情况仍然存在。因此,有必要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对反垄断法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细化并落实。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5月11日经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是完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举措,是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发展活力的现实需要,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随着《条例》的全面落实和深入实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度基础将更加坚实,惠及各类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将更加公平,我国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标志着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以反垄断法为主干、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补充,涵盖各立法层级、内容比较完备、制度比较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条例》在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预防政府部门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这一特殊作用。

《条例》主要内容:分为5章,共27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审查范围、工作原则和职责划分等要素。

第二章“审查标准”。明确了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审查经营行为四方面审查标准和例外规定适用情形。

第三章“审查机制”。明确了审查主体、审查程序等工作要求,建立重大政策措施会同审查等工作机制。

第四章“监督保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约谈等监督保障机制,明确了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条例》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需要强调的是,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维护,也希望各位媒体朋友大力宣传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经验和做法,让公平竞争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让公平竞争文化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助推《条例》的贯彻落实。

谢谢大家!

主持人:下面欢迎各位记者朋友提问。

记者:刚才王局长详细介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制定的背景、意义及主要内容,请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与以前出台的公平竞争制度相比突出亮点是什么?谢谢!

王立刚:本次制定实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突出亮点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1、审查范围更加全面

《条例》审查范围秉持的是“应纳尽纳、应审尽审”的原则。这一原则是为确保所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都能得到公平竞争审查,从源头控制,防止政府不当干预。以往审查范围主要涵盖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此次《条例》进一步扩充,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时,也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2、审查机制更加健全

《条例》明确了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职责做了规定,确立权责明晰的审查工作机制。在之前由起草单位进行自我审查的基础上,《条例》建立了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会同审查工作机制,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为各地结合实际进行创新预留了空间,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3、审查标准更加优化

《条例》坚持了问题导向,进一步优化了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类审查标准,使之更具针对性和指引性,并严格限定了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这样就加强了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等其他政策的统筹和协调。

4、监督保障更加有力

《条例》第四章专章规定监督保障措施,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监督保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制度、举报处理制度,规定约谈等处置措施和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还明确了国务院会定期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开展督查,督促地方严格落实《条例》的要求。这就形成全方位监督保障工作机制,显著提升制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记者:目前国家正在深入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对公平竞争审查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出台的《条例》建立了一个涵盖经营主体生命全周期、经营全链条的审查标准体系包含四大类审查标准,请具体介绍一下四类审查标准如何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谢谢!

陈磊:《条例》从四个方面明确了19项政策措施不得包含的内容:

1、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要保障机会平等。《条例》规定,有关的政策措施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不得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或者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也不能通过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限定交易等方式妨碍市场的公平准入。比如,在抽查中我们发现,有的单位可能会通过下发文件等方式直接指定由某个企业提供商品和服务,这样就排除了其他企业的准入机会,属于《条例》禁止的行为。

2、在商品要素的流动方面,要保障进出自由。《条例》明确,不得限制外地或者进口的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也不得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或者商品要素的出;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能对外地或者进口的商品要素、外地经营者在价格收费、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比如,有的单位为了本地经济发展,对本地企业迁出设置了如“五年内不得迁出”等障碍,妨碍企业自主迁移,这就违反了《条例》的规定。

3、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要保障竞争公平。《条例》要求,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实施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也不得在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目的就是防止个别经营者凭借某些特殊政策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4、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要保障经营自主。《条例》要求,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也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价格水平,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切实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记者:为保障审查机制正常运转、保证审查结论公正科学,请问《条例》作出了那些具体的规定?谢谢!

王立刚:《条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

第一,由谁来审。《条例》延续了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进行自我审查模式。由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覆盖范围广,涉及的政策措施数量庞大,所以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进行自我审查,具有现实可行性,也有利于发挥起草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政策措施的及时性。《条例》分三种情形作出了规定,第一种,由一个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二种,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三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通过全方位确定审查主体,压实审查责任,确保审查工作能够落实。

第二,什么时候审。《条例》规定,公平竞争审查要在政策措施的起草阶段完成,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的预防功能,切实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也可以由审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具体的审查时间,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怎么审。《条例》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审查标准,起草单位要对照审查标准,认真评估政策措施对公平竞争的影响。同时,为了确保审查结论客观和准确,《条例》还要求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时候,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如果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还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审查结束后,起草单位还要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如果是适用例外规定的,还要在审查结论中进行详细说明。

记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请问如何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积极性谢谢!

陈磊县将进一步完善举报处理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行为将安排专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同时,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持续加大对《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宣贯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知度和参与积极性。另外,督促我县相关部门落实听取经营者、社会公众意见,加强对举报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为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记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请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以来我县取得了哪些成效?谢谢!

张伟:公平竞争审查是一非常复杂重要的工作,也是我国一个创新性改革举措。制度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得到了有力破除。我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制度实施以来全累计审查新增政策措施784件,提出修改建议65清理存量政策措施318件,废止和修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5件,一些妨碍经营主体公平准入、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政策措施得到了纠正。

第二,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得到不断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出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等一系列配套规则,在此基础上,我县出台了《关于加强公平竞争审查的通知》《濉溪县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

最后,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我县部门的公平竞争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从2019年起,政府部门实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覆盖,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对重大疑难政策措施进行会审,组织开展5次业务培训,部门的公平竞争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自觉性、主动性进一步增强。此次《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谢谢!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本次新闻发布会就不再安排记者提问,未尽事宜,我们会后再进行沟通。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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