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县政府对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3406211510601498号处罚决定书进行行政复议的申请书

来源:濉溪县人民政府
信件编号: 20210310004 来信时间: 2021/03/10 16:33
信件类型: 我要建议 姓  名: *****
信件内容: 尊敬的县政府,2021年3月1日14:09我驾车皖FG9T19行经玉兰路和红枫路交叉口左拐转入道路时压了黄线,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我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决定。确实,我对此路段左拐转入车道较少的情况不熟悉,又因当时下雨,视线模糊,不小心压了黄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此我很自责,深刻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我于3月8日收到12123系统的处罚通知,我的行车记录仪已无3月1日当时的具体记录,举证比较困难,恳请县政府查清我转入道路时右侧的具体情况。在整个违法过程中,我的视线受到下雨天影响,但转入道路没有任何车辆、行人等候,没有影响到任何机动车和行人通行,违法情节轻微,恳请县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合理行政,对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3406211510601498号处罚进行行政复议,对我的过失从轻或减轻处罚。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 濉溪县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 2021/03/11 09:25
答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经了解,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建议您依法向濉溪县公安局或濉溪县人民政府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如需进一步了解,请咨询县公安局行政复议办公室3399558或者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6080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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