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征集】关于征集淮北市科技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各县区科技局,市高新区科技局,煤化工管委会科技局,各高校院所、企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提升淮北市科技项目立项与验收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更好的服务淮北科技创新工作,根据《淮北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淮科〔2023〕3号),“淮北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各领域专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管理部门、政府机关,从事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工作,能够参加我市科技项目评审和咨询活动的专家。
二、征集渠道
现场征集,征集期间内符合条件者可填写附件表格报送至淮北市科技局;通过本页面征集渠道进行网上征集。
二、入库条件
专家入库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政治立场坚定,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科技政策、工作规则,在相关科技活动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3. 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对本行业发展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
4. 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享受国家、省特殊津贴的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
5. 能够胜任专家咨询工作,且开展评审咨询工作期间有必要的时间保证,并自愿接受科技部门的管理。
(二)专业条件
专家库专家主要分为产业技术类、战略管理类、金融及财务类等3种类型。入库专家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相应符合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1. 产业技术专家入库条件
(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及其它事业单位等技术专家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且主持或参与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2)企业技术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A.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同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作为前三名完成人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B.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总负责人,并曾经主持或参与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C.具有一定理论知识且业绩突出,经两名以上已入库专家共同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
2. 战略管理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科技管理、企业管理和相关发展战略研究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家,或行政及行业管理部门处级以上管理干部,从事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2)具有一定理论知识且业绩突出,经科技主管部门推荐。
3. 金融及财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1)金融专家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水平的国家执业资格证书,有丰富的银行信贷、风险投资等机构工作经验。
(2)财务专家具有注册会计(审计)师资格或会计、审计、财务管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财务审计工作三年以上。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家优先入选
1. 两院院士。
2.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和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3. 国家重点研发、国家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及重点项目负责人,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领军人,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负责人。
4. 国家创新平台[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技术负责人。
5. 具有突出贡献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6. 博士生导师,学科带头人。
7. 具有十年以上丰富科技管理经验的科技专家和大中型企业总工程师。
8. 银行信贷、风险投资等机构中,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三、征集方式
专家信息征集采取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各县区(园区)科技局,各高校院所、企业、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推荐单位,负责向我局组织推荐本区域、本系统或本单位的专家。科技局各业务科室可直接通知有关单位或专家推荐。
四、有关事项
(一)各县区(园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明确专人负责推荐工作,对照专家入库条件,梳理本区域、本系统专家信息,组织填写及收集《淮北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信息表》(附件1),并做好推荐专家信息的审核汇总(附件2)。
征集活动全年常态化运行,本年度首批征集工作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各单位在征集截止日期前将专家信息表、汇总表及推荐函报送市科技局。
(二)在职专家需经单位审核同意后方能申请入库。
(三)专家库实行动态更新,此次集中征集后,专家库实行常年受理申请、定期集中审核的方式,于每年4-5月集中对专家的入库申请进行审核。
(五)专家库按照宽进严用、集中管理、安全便捷的原则建设。正式投入运行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验收以及各类评审咨询活动,均从入库专家中遴选。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周雪、方国庆 0561-3884160
淮北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2月13日
网友意见
反馈时间:2023年3月17日
征求意见结果公告如下:
1. 收到意见数量:0条
2. 采纳意见数量: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