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政府网站保密审查制度

日期:2023/05/05 10:30 来源:濉溪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后台管理员 阅读次数: 字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保护国家秘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严格遵循“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谁发布谁负责”的总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

  第二条 保密审查应依照《保密法》和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既保证上网信息不失密泄密,又要确保政府信息应公开尽公开。

  第三条 各镇(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信息保密审查工作流程和责任人,并加强保密业务培训。

  第四条 县政府网站的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实行“三审制”。

  (一)各单位的信息员负责一审,在信息采集、整理、编写等环节,做好保密审查工作,确保涉密信息不宣传不报道。

  (二)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二审。对信息员编写、呈送的信息进行认真审核、把关,防止出现失密泄密现象。

  (三)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人负责三审,对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内容进行全面的保密审查,杜绝涉密信息上网发布。

  第五条 对一些复杂重要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经三审后仍不能做出准确判断的,应当报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 对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大信息,应报经县政府网站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第七条 在拟发布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的,也应当进行保密审核:

  (一)涉及国家、省、市、县未发布的经济数据的;

  (二)对建国以来重大历史事件和政治运动的提法与权威部门公开发布情况不一致的;

  (三)近期尚未处理完结的司法案件、行政执法案件、信访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等方面的材料;

  (四)涉及国家、省、市、县文件规定应慎重处理的信息的;

  (五)信访维稳等部门认为不宜公开发布的信息;

  (六)可能违反保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网站信息失泄密的,视情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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