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制度

日期:2024/04/29 15:32 来源:濉溪县人民政府 作者:管理员 阅读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促进濉溪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政府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网站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部署。

第四条  政府网站的信息来源应确保合法、合规,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从其他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  发挥政府网站的引导功能和宣传作用,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需要,灵活设置专栏专题,主动服务政府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更新、发布本部门政务动态信息,及时公开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各类重要政务信息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积极做好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信息员是信息采编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信息审核负责人。上传信息应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方可上传至政府网站后台。所有上传至政府网站的各类信息须经信息中心审核把关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政府网站信息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公民个人隐私;

(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错别字、表述不清、语病等错误;

(四)是否会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我县的宣传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于敏感性问题;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和提法是否准确;

(九)是否存在其他一些不宜发布的因素。

第八条  各责任单位在政府网站发布“公告公示”等非日常信息,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报经县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后,将纸质件和电子档上报县政府信息中心存档备查,方可予以审核发布。

第九条  政府网站“要闻”“动态”等政务动态类信息,由各责任单位信息员通过“平台信息报送系统”上传,网站信息员采编、整理并对内容初审后,经县政府办公室信息调研股负责人审核发布。

第十条  各责任单位政府网站工作信息员要妥善保管县政府信息中心统一分配的县政府网站后台登录密码,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密码。要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做好网站维护终端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的病毒库,确保网站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根据本制度对各责任单位政府网站管理维护工作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信息报送、审核、复检情况,责任栏目维护情况及“县长信箱”“部门信箱”办理回复情况等,考核结果将作为网站管理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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