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阜淮铁路(濉溪段)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

日期:2024/01/17 09:48 来源:濉溪县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体【  

为加强阜淮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划定阜淮铁路(濉溪段)线路安全保护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安全保护区范围

在阜淮铁路(濉溪段)线路两侧设立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划定,不改变用地权属关系,其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详见附件):

(一)城市市区为10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12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5米;

(四)其他地区为20米。

二、安全保护区内有关禁止行为

(一)在阜淮铁路(濉溪段)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排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在阜淮铁路(濉溪段)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沙、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三)在阜淮铁路(濉溪段)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三、在阜淮铁路(濉溪段)沿线从事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的相关规定。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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