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濉复决〔2022〕51号)
申请人:朱*军
被申请人:濉溪县公安局**派出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濉公(*)行罚决字〔2022〕7号)不服,于2022年8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经审批案件审理延期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濉溪县公安局**派出所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濉公(*)行罚决字〔2022〕7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信访诉求未得到满意答复,所反映问题未得到及时答复。2022年1月20日,申请人去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再审材料,后又到安徽省信访局门口时被**镇及**村工作人员阻止,申请人并未在省信访局上访登记。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2022年1月20日,申请人不听劝阻到安徽省信访局越级信访,反映原濉溪县**镇**村书记任*志抢占其宅基地补偿地0.5亩以及钱财等问题,申请人对同一事项和诉求重复信访,其信访诉求已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得到合理解决,申请人仍至安徽省信访局实施重复走访登访,濉溪县**镇政府知晓该情况后组织人员赴合肥劝访接访,致使镇、村的相关工作不能正常开展,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受案。其行为已构成了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我没有越级信访,我到安徽省信访局正常反映问题,公安机关凭什么对我处以警告的处罚”,被申请人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发现朱*军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朱*军予以警告的处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0日,申请人至安徽省信访局进行信访,同日濉溪县**镇政府组织镇村两级工作人员进行劝访。2022年7月12日,**镇综治办向被申请人报警;同日,被申请人受案。2022年7月26日对申请人行政处罚前告知,申请人拒绝签字。2022年7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濉公(*)行罚决字〔2022〕7号),当日进行送达申请人拒绝签字。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濉公(*)行罚决字〔2022〕7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复议答复书、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案中,根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镇及参与接访人员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存在越级到安徽省信访局信访的行为,该信访行为致使**镇人民政府不得不安排工作人员前往合肥劝回申请人,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镇人民政府正常办公秩序,其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被申请人综合全案证据及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等因素,经立案、调查、审批、送达等法定程序后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警告的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濉公(*)行罚决字〔2022〕7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濉公(*)行罚决字〔2022〕7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