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濉复决〔2022〕92号)

日期:2023/01/13 15:31 来源:濉溪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申请人:丁*威

被申请人:濉溪县**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举报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服,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3日在濉溪县**镇好*多超市购买的土造酒生产日期是2017年5月10日,保质期36个月,已过期,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日通过平台告知不立案,申请人对此处理不服。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并未全面调查取证,申请人在举报时明确了有购物视频证据,被申请人并未依法向申请人调取证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故意不立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2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的举报,称其在濉溪县**镇好*多超市购买的土造酒过期,要求被申请人查处。经核查,被举报人是证照齐全的合法经营者,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食品,且被举报人否认曾销售过期食品,并提供了购进涉嫌的土造酒的进货票据和供货方的资质证明以及相关购进记录。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涉嫌食品系2017年5月10日生产,保质期36个月,但被举报者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是于涉嫌食品过期后的2020年12月4日才注册领取《营业执照》,2022年5月19日购进的土造酒,被举报者显然不会购进已过期两年的食品,被申请人遂决定不予立案,并回复了举报人。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其在濉溪县**镇好*多超市购买的土造酒过期,申请人举报及申请行政复议时均未提供购物视频。被申请人于当日收到该投诉。2022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过期食品,被举报人否认曾销售过期食品,并如实提供了进货票据和供货方经营资质,举报线索未查实,证据不足,被申请人遂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全国“12315”平台反馈了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濉溪县**局《答复书》、《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但申请书内容实则是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结果不服。本案中,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食品,被举报人否认其曾销售涉案过期食品,且提供了进货票据和供货方经营资质以及相关购进记录。进货票据等证据显示,被举报人于2022年5月19日购进了2箱土造酒。申请人举报及申请行政复议时均未提供购物视频,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过期食品系2022年10月23日在被举报人处购买,因此被申请人认为该举报线索无法查实,进而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受理登记后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了申请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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