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9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濉复决〔2023〕90号
申请人:黄*华
被申请人:濉溪县**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濉公(铁)行罚决字〔2023〕7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8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濉溪县**局于2023年7月24日作出的濉公(铁)行罚决字〔2023〕7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认定事实错误。2023年6月7日上午,黄*华与刘*没有因琐事发生纠纷,没有互相辱骂;刘*因琐事与陈*英发生纠纷,黄*华没有和刘*、陈*英发生纠纷互相辱骂;陈*英找刘*要修房子钱,刘*不给且出言辱骂陈*英,陈*英没有还骂刘*。濉溪县**镇邮政银行**支行监控可证实可调取。2023年6月8日,刘*和穆*云提着黄*华名字骂,黄*华走着去派出所报案。2023年6月7日和6月8日,刘*两次上门辱骂,6月7日是刘*辱骂陈*英,黄*华未参与;6月8日晚,穆*云在和黄*华未发生任何纠纷的情况下有预谋的去黄*华处辱骂。2023年6月7日、2023年6月8日的事情不能混为一谈,刘*应负两件事的全部法律责任。穆*云骂黄*华,黄*华还骂了一句,穆*云受到行政拘留6日,因年纪问题不予执行,黄*华受到行政拘留6日,因年纪大不予执行,黄*华罚款200元,对黄*华罚款200的处罚不公平。
被申请人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查明,2023年6月7日,濉溪县**镇**村黄*华家院子内处,刘*与陈*英因琐事发生争吵,黄*华(76岁)、陈*英二人与刘*互相辱骂。在2023年6月8日20时许,在濉溪县**镇**村黄*华家门口处,穆*云(77岁)与刘*在门口辱骂黄*华,黄*华出门后与穆*云、刘*互相辱骂,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和申辩、违法嫌疑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刘*的行为构成侮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宣布送达等法定程序。被申请人给予刘*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刘*辱骂黄*华、陈*英的违法行为构成了侮辱。因黄*华为六十周岁以上老人,刘*的侮辱行为属于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2023年6月7日8时许,在濉溪县**镇**村黄*华家院子内处,刘*与陈*英因琐事发生争吵,黄*华(76岁)、陈*英二人与刘*互相辱骂。2023年6月8日20时许,刘*与黄*华互相辱骂。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刘*的行为构成侮辱。黄*华供述濉溪县邮政储蓄银行**农村电商运营中心监控可证实现场情况,被申请人在调取濉溪县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所监控时,因其营业所搬迁原因,监控设备在2023年4月26日已经停用,无法调取监控视频,且监控视频为证据一种,被申请人调查事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2023年6月8日21时许,黄*华来所报案,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为行政案件,在对案件的调查中发现2023年6月7日刘*、黄*华、陈*英存在侮辱的违法行为,我单位根据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对刘*、黄*华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在该案件中,黄*华与刘*2023年6月7日上午9时许,黄*华、陈*英与刘*互相辱骂,2023年6月8日20时许,黄*华与刘*、穆*云互相辱骂,黄*华在2023年6月7日、2023年6月8日存在两次辱骂的行为,且穆*云为六十周岁以上老人,黄*华的侮辱行为属于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黄*华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200元,行政拘留不予执行。对于穆*云侮辱的行为,因黄*华为六十周岁以上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穆*云行政拘留六日,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的处罚。对黄*华罚款200元的原因是因为黄*华与穆*云同样为侮辱六十岁以上的老人,但黄*华分别在2023年6月7日、2023年6月8日存在两次辱骂的行为,为体现公平正义,故对黄*华处以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处罚的。”2022年11月黄*华与刘*签订调解协议,双方均未受到治安处罚,并且累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释义,该案件为行政案件,刘*不存在累犯情况。综上,请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7日,在濉溪县**镇**村,存在刘*与陈*英、黄*华互相辱骂的事实。2023年6月8日,存在刘*、穆*云与黄*华互相辱骂的事实。2023年6月8日,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受案登记。被申请人申请办案延期得到批准。2023年7月23日,被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刘*提出了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听取刘*陈述申辩后,于2023年7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3年7月24日送达。
另查明,2023年4月26日,濉溪县**镇邮政银行**支行开始装修,自装修后监控已停用,无法提供视频资料。案发时,黄*华和穆*云均年满60周岁,系老年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濉公(铁)行罚决字〔2023〕778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答复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案中,根据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刘*分别于2023年6月7日和6月8日公然侮辱他人的事实,刘*侮辱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受到治安处罚。因黄*华为六十周岁以上老人,被申请人综合全案证据及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程序方面,本案经立案、调查、审批、处罚前告知等法定程序后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濉公(铁)行罚决字〔2023〕7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