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90号

日期:2023/10/25 11:01 来源:濉溪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行政复议决定书

濉复决〔202390

 

申请人:*

被申请人:濉溪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濉公(铁)行罚决字〔20237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8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濉溪县**局于2023724日作出的濉公(铁)行罚决字〔20237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认定事实错误。202367日上午,黄*华与刘*没有因琐事发生纠纷,没有互相辱骂;刘*因琐事与陈*英发生纠纷,黄*华没有和刘*、陈*英发生纠纷互相辱骂;陈*英找刘*要修房子钱,刘*不给且出言辱骂陈*英,陈*英没有还骂刘*。濉溪县**镇邮政银行**支行监控可证实可调取。202368日,刘*和穆*云提着黄*华名字骂,黄*华走着去派出所报案。202367日和68日,刘*两次上门辱骂,67日是刘*辱骂陈*英,黄*华未参与;68日晚,穆*云在和黄*华未发生任何纠纷的情况下有预谋的去黄*华处辱骂。202367日、202368日的事情不能混为一谈,刘*应负两件事的全部法律责任。穆*云骂黄*华,黄*华还骂了一句,穆*云受到行政拘留6日,因年纪问题不予执行,黄*华受到行政拘留6日,因年纪大不予执行,黄*华罚款200元,对黄*华罚款200的处罚不公平。

被申请人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查明202367溪县****村黄*家院子内处,**因琐事发生争吵,黄*76岁)、*二人与*互相辱骂。在20236820时许,在濉溪县****村黄*家门口处,*77岁)与*在门口辱骂黄*,黄*出门后与**互相辱骂,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和申辩、违法嫌疑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的行为构成侮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宣布送达等法定程序。被申请人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辱骂黄**的违法行为构成了侮辱。因黄*为六十周岁以上老人,*的侮辱行为属于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2023678时许,在濉溪县****村黄*家院子内处,**因琐事发生争吵,黄*76岁)、*二人与*互相辱骂。20236820时许,*与黄*互相辱骂。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的行为构成侮辱。黄*供述濉溪县邮政储蓄银行**农村电商运营中心监控可证实现场情况,被申请人在调取濉溪县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所监控时,因其营业所搬迁原因,监控设备在2023426日已经停用,无法调取监控视频,且监控视频为证据一种,被申请人调查事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20236821时许*来所报案,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为行政案件,在对案件的调查中发现202367*、黄**存在侮辱的违法行为,我单位根据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对*、黄*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在该案件中**202367日上午9时许,黄***互相辱骂,20236820时许,黄***互相辱骂,黄*202367日、202368日存在两次辱骂的行为,且*为六十周岁以上老人,黄*的侮辱行为属于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黄*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200元,行政拘留不予执行。对于*侮辱的行为,因黄*为六十周岁以上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六日,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的处罚。对黄*罚款200元的原因是因为黄**同样为侮辱六十岁以上的老人,但黄*分别在202367日、202368日存在两次辱骂的行为,为体现公平正义,故对黄*处以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处罚的。”202211月黄**签订调解协议,双方均未受到治安处罚,并且累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释义,该案件为行政案件,*不存在累犯情况。综上,请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67日,在溪县****村,存在刘*与陈*英、黄*华互相辱骂的事实202368日,存在刘*、穆*云与黄*华互相辱骂的事实。202368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受案登记。被申请人申请办案延期得到批准。2023723,被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提出了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听取刘*陈述申辩后,于2023724日,被申请人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3724送达

另查明,2023426日,濉溪县**邮政银行**支行开始装修,自装修后监控已停用,无法提供视频资料。案发时,黄*华和穆*云均年满60周岁,系老年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濉公(铁)行罚决字〔2023778)、《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答复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案中,根据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分别于202367日和68日公然侮辱他人的事实,*侮辱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受到治安处罚。因黄*为六十周岁以上老人,被申请人综合全案证据及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程序方面,本案经立案、调查、审批、处罚前告知等法定程序后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濉公(铁)行罚决字〔2023778《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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