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91号

日期:2023/10/25 11:02 来源:濉溪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行政复议决定书

濉复决〔202391

 

申请人:*

被申请人:濉溪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濉公(铁)行罚决字〔20237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8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濉溪县**局于2023724日作出的濉公(铁)行罚决字〔20237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68日晚,穆*云在和黄*华未发生任何纠纷的情况下有预谋的去黄*华处辱骂。有濉溪县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所监控和申请人提供的视频资料可以证实,黄*华受辱骂后只还了一句骂。穆*云骂黄*华,黄*华还骂了一句,穆*云受到行政拘留6日,因年纪问题不予执行,黄*华受到行政拘留6日,因年纪大不予执行,黄*华罚款200元,对黄*华罚款200的处罚不公平。

被申请人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查明202367溪县*****家院子内处,**因琐事发生争吵,*76岁)、*二人与*互相辱骂。在20236820时许,在濉溪县*****家门口处,*77岁)与*在门口辱骂**出门后与**互相辱骂,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和申辩、违法嫌疑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的行为构成侮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宣布送达等法定程序。被申请人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的违法行为构成了侮辱。因*为六十周岁以上老人,*的侮辱行为属于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日的处罚因穆*云已77岁,行政拘留不予执行

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云与刘*系母女关系,刘*202367日当晚告诉穆*云,自己与黄*华、陈*英发生争执,穆*云担心刘*再与黄*华发生争执,来到黄*华住处,后与黄*华互相辱骂,并不是在没有任何纠纷的情况下。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的行为构成侮辱。*供述濉溪县邮政储蓄银行**农村电商运营中心监控可证实现场情况,被申请人在调取濉溪县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所监控时,因其营业所搬迁原因,监控设备在2023426日已经停用,无法调取监控视频,且监控视频为证据一种,被申请人调查事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20236821时许,黄*来所报案,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为行政案件在该案件中,黄**202367日上午9时许,***互相辱骂,20236820时许,**互相辱骂*为六十周岁以上老人,*的侮辱行为属于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200元,行政拘留不予执行。对于*侮辱的行为,因*为六十周岁以上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六日,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的处罚。对*罚款200元的原因是因为**同样为侮辱六十岁以上的老人,但*分别在202367日、202368日存在两次辱骂的行为,为体现公平正义,故对*处以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综上,请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68日,存在刘*、穆*云与黄*华互相辱骂的事实。202368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受案登记。被申请人申请办案延期得到批准。2023724,被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云提出了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听取穆*云陈述申辩后,于2023724日,被申请人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3726送达

另查明,2023426日,濉溪县**邮政银行**支行开始装修,自装修后监控已停用,无法提供视频资料。案发时,黄*华和穆*云均年满60周岁,系老年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濉公(铁)行罚决字〔2023779)、《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答复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案中,根据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云于202368日公然侮辱他人的事实,*侮辱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受到治安处罚。因*为六十周岁以上老人,被申请人综合全案证据及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二十一条第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日的处罚但不执行行政拘留,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程序方面,本案经立案、调查、审批、处罚前告知等法定程序后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濉公(铁)行罚决字〔2023779《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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