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98号

日期:2023/10/25 11:05 来源:濉溪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行政复议决定书

濉复决〔202398

 

申请人:**

被申请人:濉溪县**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7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濉公(百)行罚决字2023809号)不服,于20238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濉溪县**局认定事实日期与实际不符申请人没有对相关人员谩骂,没有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行为,派出所暴力执法造成申请人多处损伤。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查明,因政府依法对黄*(赵**的儿子)位于**镇青卫村黄集庄的房屋拆除,赵**(78岁)为发泄不满,于2023年06月02日23时许,到濉溪县**镇政府随意对**镇政法委员孙克已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谩骂。赵**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以上事实有赵**的陈述与申辩,孙克己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宣布送达等法定程序,给予赵**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在案件主要事实已经查清,证据材料充分,法律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赵**的违法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因其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请复议机关依法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日23时许,申请人到濉溪县**镇人民政府,在敲门无人应答后进行谩骂。2023年6月2日23时37分,被申请人接到报案。2023年6月3日,被申请人受案。2023年6月30日,延长办案期限。因多次无法找到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1日在**镇青卫村民委员会、**镇雁鸣湖畔小区、**派出所三处张贴了关于处罚前告知的《公告》。2023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3年7月30日进行邮寄送达。因处罚决定书上出现笔误,2023年9月1日,被申请人将更正后的处罚决定书重新送达。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询问笔录、视频资料、《通用审批表》、《公告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案中,综合全案证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法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并无不当。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出现错误,经审查,证据材料中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清楚明确,又因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已自行更正并重新送达,故被申请人答复称“时间错误系笔误且不影响全案事实认定并未侵犯当事人的权利”本机关予以认可。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审批、送达等法定程序后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因其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濉公(百)行罚决字〔2023〕8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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