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濉复不受字〔2023〕1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濉复不受字〔2023〕1号
申请人:黄*强
被申请人:濉溪县****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濉城执(规划)罚决字〔2022〕第11号),于2023年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属于强制拆除程序前的过程性行为,申请人可以按照涉案限期拆除决定的要求自行拆除,也可以在被申请人催告无效而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后通过复议或诉讼进行权利救济,因此涉案限期拆除决定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造成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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