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濉复不受字〔2023〕2号
申请人:李*蝶
被申请人:濉溪县***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将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泄露给被投诉人,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