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濉复不受字〔2023〕7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濉复不受字〔2023〕7号
申请人:苏*
被申请人:濉溪县**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7月14日作出的《关于苏陶和苏心田两家承包地界址争议的处理意见》于2023年9月22日通过顺丰速运(运单号SF1377281487931)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9月25日收到。2023年9月25日,本机关审查后要求申请人补正部分申请材料。2023年9月27日,申请人收到《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23年10月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
现查明:2023年7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苏*和苏*田两家承包地界址争议的处理意见》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收到材料后拒绝在送达回证签字。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后于当日送达,而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行政复议期限,因此,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不予受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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