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濉复不受字〔2023〕10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濉复不受字〔2023〕10号
申请人:杨*
被申请人:濉溪县****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0月8日收到。
现查明,自12315平台开通至2023年10月8日,申请人共通过12315平台投诉143次,举报1847次。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必要条件之一。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作为举报人,不是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相对人,该处理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向其进行告知的行为,亦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案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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