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濉复决〔2024〕44号)

日期:2025/09/29 16:42 来源:濉溪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行政复议决定书

濉复决〔202444

 

申请人:安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辉

被申请人:濉溪县**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423日作出的《建设工程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245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423日作出的《建设工程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参加北市**项目投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以申请人投标文件“未提供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截图”为由判定申请人本次投标无效。经复核,申请人在投标文件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截图,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此并不认可。申请人2024年4月7日向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提出异议,对回复结果不满意,2024年4月11日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询标为由驳回投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首页声明》,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已由“信用中国”变更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申请人认为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截图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认为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已变更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是行业内人尽皆知的基本业务常识,不属于“含义不明确”内容范畴,不具备发起询标的条件。

由于询标时间在晚上,非工作时间,且未电话或短信通知,询标回复时间也只有二十分钟,投标人及时回复询标的可能性很小。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和投诉,未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不服,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处理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参加**项目的投标,评标结束后对评标结果有异议,于2024年4月7日向招标人濉溪县**镇人民政府和招标代理机构安徽**有限公司提交异议书。濉溪县**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9日对异议内容进行回复,申请人对异议回复不满意,于2024年4月11日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于2024年4月11日向招标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招标人对投诉事项作出了书面答复。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于2024年4月23日作出了处理决定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相关要求。

被申请人向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阅询标资料得知,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于20244月2日17时52分向投诉人发出询标函,投诉人未对询标函内容进行回复。根据招标文件第17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0“(3)从评标委员会发起远程网上询标至询标结束原则上为20分钟(具体时间要求见询标系统),评标委员会将对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评审后判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评委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权利,评委会可按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去进行判定”规定,投诉人在本项目中未按规定对询标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按对投诉人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未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建设工程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参加**项目的投标,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于20244月2日17时52分向申请人发出询标函,申请人未对询标函内容进行回复,后被认定投标无效。申请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于2024年4月7日向招标人濉溪县**镇人民政府和招标代理机构安徽**有限公司提交异议书。濉溪县**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9日对异议内容进行回复,申请人对异议回复不满意,于2024年4月11日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1日受理,后于2024年4月23日作出了处理决定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书》、《濉溪县建设工程项目复审记录》、施工招标文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案中,项目评标委员会于20244月2日17时52分向申请人发起远程网上询标,申请人未对询标内容进行回复。根据《**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条款号10.10,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询标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按对投诉人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未违反招标文件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投诉事项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投诉,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1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4年4月23日作出了处理决定并依法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建设工程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423日作出的《建设工程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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