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濉复不受〔2024〕25号)
申请人:陈*明
被申请人: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8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必要条件之一。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已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作为举报人,不是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相对人,该决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向其进行告知的行为,亦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案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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