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濉复决〔2024〕124号)

日期:2025/09/29 16:56 来源:濉溪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濉复决2024124

 

申请人:*

被申请人: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9月4日作出的《依法履职答复书》,于2024年10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答复书》,责令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位于濉溪县**镇**村*庄,目前申请人所在村因“**镇**项目”,申请人的房屋已被纳入该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申请人的土地被占用并且被不明人士破坏,但申请人至今未得到全部征收安置补偿。申请人针对不明人士此次破坏土地、强占土地行为拟制《土地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棚改项目中违法强占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4日作出《依法履职答复书》以此次占地具有合法“批文”且已经过合法土地使用权拍卖程序,认为该违法征占土地的行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申请人认为,征收未对申请人全部安置,就无权对申请人的土地和房屋实施征收和占用行为,其强行占地和破坏土地的行为明显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占地行为具有监督和查处的职责,无论此项目程序是否合法、有无合法的“批文”,只要其未与申请人进行全部安置,强行征占土地、破坏土地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申请人对此不服,特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所反映的房屋位于濉溪县**镇**村*庄,属“濉溪县**项目”**地块范围内。该地块2015年10月14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2020年10月14日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桂牌出让公告,2020年11月17日经濉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濉自然挂(2020)**号、濉自然挂(2020)**号地块进行挂牌出让,牛*侠竞得濉自然挂(2020)**号、**号地块。2020年11月17日,牛*侠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地块为合法挂牌出让,并不存在申请人所称“其土地被不明人士破坏、强占土地行为”的情形。故其要求答复人对其土地被违法征占行为进行查处的问题与事实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案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非答复人组织、非答复人实施,更非被申请人工作职责。故被申请人无权进行查处,也无法告知申请人查处结果。因此,申请人要求答复人履行非被申请人职权范围内的查处行为无法律依据。案涉《依法履职答复书》作出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案涉《依法履职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体正确,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均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镇**村*庄村民,2024年8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称其位于濉溪县**镇**村*庄的土地被占用且被不明人士破坏,申请人至今未得到全部征收安置补偿,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棚改项目中强占土地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7日签收,后于2024年9月4日作出案涉《依法履职答复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依法履职答复书、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复议答复书、违法用地查处申请书、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必要条件之一。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权益受损属于其在濉溪县**项目搬迁补偿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答复书》与申请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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