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濉复决〔2025〕82号)

日期:2025/12/26 16:03 来源:濉溪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申请人王某朋

被申请人: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岱河路74号。

法定代表人:徐亚军,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49日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20255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5515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49日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责令其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安徽省濉溪县双堆集镇曹坊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及养殖场。20231123日,濉溪县人民政府作出濉征收〔202326号《濉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明确案涉地块因用于新建阜阳至蒙城至宿州淮北铁路建设,故而经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皖政地〔2023283号《关于新建阜阳至蒙城至宿州淮北铁路淮北市濉溪县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征收。2024424日,在未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前提下,双堆集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了申请人的房屋,自此以后阜淮铁路项目便一直在案涉地块上进行施工建设。为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起《查处违法用地申请书》,202549日,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案涉地块手续合法完备,不存在违法用地行为。

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书》的作出明显错误和违法。《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明确规定,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拟出让地块要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但本案中,案涉地块至今存在权属争议,至今未完成对申请人的补偿安置,因而案涉地块显然不满足净地出让的条件,也即是用地手续明显不完备。故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明显系错误,属于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的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涉嫌土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核查。根据立案条件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人《查处违法用地申请书》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案涉《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1.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被申请人202532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查处违法用地申请书》,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及《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立即对案涉地块进行核查。经调查,案涉地块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不存在违法用地行为。2.按期作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202549日作出《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并于2025410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次日签收。上述程序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履职程序合法

三、案涉地块用地手续完备,不存在违法占地情形1.征地批复及公告程序合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231110日作出《关于新建阜阳至蒙城至宿州淮北铁路淮北市濉溪县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3283,批准征收案涉地块。濉溪县政府依法于20231123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濉征收〔202326,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征收程序。2.土地划拨手续合法有效。2024115日,安徽省皖北城际阜淮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濉供划〔202327。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及《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铁路等基础设施用地可依法划拨。申请人援引的《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的规定仅适用于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与本案划拨土地性质无关

四、申请人主张的“权属争议”不成立。1.征收补偿问题属独立法律关系。申请人所称未获补偿系征收补偿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应由濉溪县政府负责落实补偿安置。该问题已由申请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本案查处范围。2.征地完成确认。濉溪县双堆集镇曹坊村村民委员会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案涉地块征迁已完成且补偿费用足额支付,无未决权属争议。被申请人已尽形式审查义务,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

五、被申请人未予处理强拆问题的法律依据。申请人提及的“房屋强拆”问题,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争议,行政机关不再重复处理。该问题与本案土地查处职责无直接关联。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1020日,自然资源部作出《关于新建阜阳至蒙城至宿州(淮北)铁路(淮北市濉溪县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623号)。202311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新建阜阳至蒙城至宿州(淮北)铁路(淮北市濉溪县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3283号)。20231123日,濉溪县人民政府发布《濉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濉征收〔202326号),该公告载明了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目的、征收土地位置、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等内容。2024115日,经濉溪县人民政府批准,被申请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濉供划(202327号],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安徽省皖北城际阜淮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关于新建阜阳至蒙城至宿州(淮北)铁路项目。因该项目建设,需对申请人坐落于曹坊村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实施征收。2024416日,濉溪县人民政府作出《濉溪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2024424日,濉溪县双堆集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位于征收范围的房屋予以拆除。2024729日,濉溪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濉复决〔202468号),确认濉溪县双堆集镇人民政府于2024424日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征收范围的房屋的行为违法。20241017日,申请人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濉溪县人民政府于2024416日作出的《濉溪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2025210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皖06行初81号行政判决,撤销了濉溪县人民政府于2024416日作出的《濉溪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该判决已生效。20253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查处违法用地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在安徽省濉溪县双堆集镇实施的“阜淮铁路”项目违法占地的行为,责令相关单位停止违法占地行为并恢复原状。202549日,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就申请人查处申请事项作出书面答复。20254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申请人于2025411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49日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于20255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受理后于2025626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另查明,濉溪县人民政府于2025421日对申请人等3人重新作出《濉溪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申请人等3人于202557日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已于202561715时在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查处违法用地申请书》及签收凭证、《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及送达凭证、《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阜阳至蒙城至宿州(淮北)铁路(淮北市濉溪县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3623号)、《关于新建阜阳至蒙城至宿州(淮北)铁路(淮北市濉溪县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3283号)、《濉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濉征收〔2023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濉供划(202327号]、(2025)皖06行终1号《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行政复议电话听取意见记录》、《行政起诉状》、《濉溪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2025)皖06行初52号《应诉通知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安徽省濉溪县双堆集镇实施的“阜淮铁路”项目违法占地的行为,被申请人接到查处申请后及时核查处理,并在合理期限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履行了核查处理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自然资源部作出的《关于新建阜阳至蒙城至宿州(淮北)铁路(淮北市濉溪县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已将包括申请人房屋用地在内的地块征收为国有土地,濉溪县人民政府已发布案涉地块征收公告,安徽省皖北城际阜淮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业已通过划拨方式合法取得案涉地块使用权,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并无不当。

需要指出的是,濉溪县人民政府已重新对申请人等3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申请人等3人已就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针对“阜淮铁路”项目违法占地的查处申请,并不能有效解决其核心的补偿安置利益诉求问题。申请人应当通过正在进行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49日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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