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濉复决〔2025〕94号)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濉溪县公安局。
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劲,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濉公依复〔2025〕第5号),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公开申请人所请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请。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儿子左某杰被陷害犯强奸罪,按照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刑事拘留得给《拘留证》《家属通知书》,逮捕得给《逮捕证》,也得有《家属通知书》。这些都得给当事人及家属的。至于《起诉意见书》,虽然不直接给当事人,但是《起诉书》是必须给当事人的。没有《起诉意见书》就不会有《起诉书》,所以《起诉意见书》也应当给申请人。
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8〕26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主动公开执法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执法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办理。
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濉公依复〔2025〕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说“您申请公开的事项不是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范围”违法,请濉溪县人民政府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请。
被申请人称:2025年5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依据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濉检未刑诉〔2022〕36号《起诉书》,申请公开《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起诉意见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2025年5月13日,经被申请人负责人审批,作出濉公依复〔2025〕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起诉意见书》均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律文书,不属于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六条,上述文书还涉及警务工作秘密,公安机关不得公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事项为:“依据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濉检未刑诉〔2022〕36号《起诉书》,申请公开《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起诉意见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3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濉公依复〔2025〕第5号),并于2025年5月13日交邮,申请人于2025年5月15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书》、濉溪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起诉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审批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回执及签收截图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法定职责,其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适格。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该规定,行政机关只有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才属于政府信息。因公安机关具有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双重职能,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起诉意见书》均属于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并非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2日收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5月13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5年5月13日交邮,申请人于2025年5月15日签收,符合法定期限。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6〕235号),“二、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及我国国家公文邮寄送达实际做法,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京东快递邮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够妥当,在此予以指出。被申请人今后采用邮寄方式送达信息公开处理决定文书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通过邮政企业送达当事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濉公依复〔2025〕第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