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濉复决〔2025〕98号)
申请人:程某雷
委托代理人:琚京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雅琦,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濉溪县濉溪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淮海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孙超,该镇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3日作出的濉镇依复〔2025〕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5年6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3日作出的濉镇依复〔2025〕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八里村程庄村民。2015年10月28日,濉溪县人民政府作出〔2015〕第22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申请人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后被申请人出具《关于落实〈濉溪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意见》:在县政府出台的安置补偿方案指导下,按照此方案的标准,由镇政府与各村民委员会签订总的补偿协议,各村民委员会负总责,与被征收户签订具体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为了解八里村总协议签订情况,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与濉溪镇八里村村民委员会就征收濉溪镇八里村土地签订的总补偿协议。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检索,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具体理由如下: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客观存在,被申请人负有公开义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总协议”的签订主体,是申请信息的制作和保存机关,被申请人负有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且根据被申请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可知,2016年9月1日,被申请人与八里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濉溪县河西区八里程楼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了补偿安置房面积,且涉及八里村程楼、程庄、邵庄等自然庄的征收工作。申请人作为八里村村民,其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属于利害关系人,申请公开的“濉溪镇人民政府与濉溪镇八里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总补偿协议”与上述《情况说明》中提及的协议实质一致,均为被申请人与八里村村委会就八里村土地征收签订的总体补偿协议。该协议与申请人申请“总协议”完全重合,该政府信息客观存在,被申请人称“未制作、未获取”与事实不符。
二、被申请人自认签订“总协议”,又称其不存在,答复真实性存疑。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自认被申请人与八里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濉溪县河西区八里程楼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期程庄、邵庄项目启动,县政府批准参照程楼方案实施,又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称申请信息不存在,前后逻辑矛盾。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濉溪镇人民政府与濉溪镇八里村村民委员会就征收濉溪镇八里村土地签订的总的补偿协议”。程庄、程楼均属于河西八里村第一批次启动征收工作的地块,《濉溪县河西区八里程楼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亦在申请公开范围内。退一步讲,即便被申请人处未检索到程庄总协议,程楼相关协议亦对申请人具有参考价值,且该协议也在申请人申请公开范围内。
行政机关主张自己并未制作或保存所申请的信息,亦应提供已经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途径仍未获取该信息事项的证据或者依据,不得借以其他非法定事由擅自拒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精神,为最大程度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应该对该信息进行进一步查找并提供该信息。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进行任何沟通,直接答复申请信息不存在,答复真实性存疑。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申请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且安置补偿至今未落实到位,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直接关系到申请人的安置补偿权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之规定,被申请人有义务依法公开相关信息,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作为濉溪镇八里村程庄村民,其申请内容为“濉溪镇人民政府与濉溪镇八里村村民委员会就征收濉溪镇八里村土地签订的总的补偿协议”。被申请人收到公开申请后,经过检索后仅发现被申请人与八里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濉溪县河西区八里村程楼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但并未发现被申请人与八里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程庄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基于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的答复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撤销该答复书及重新作出答复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依法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事项为:“濉溪镇人民政府与濉溪镇八里村村民委员会就征收濉溪镇八里村土地签订的总的补偿协议。”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于2025年6月3日作出了濉镇依复〔2025〕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5年6月3日交邮,申请人于2025年6月5日收到该答复。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于2025年6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曾与濉溪镇八里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濉溪县河西区八里村程楼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签批单、濉镇依复〔2025〕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情况说明》、网站检索记录截图、邮寄底单、《濉溪县河西区八里村程楼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法定职责,其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适格。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与濉溪镇八里村村民委员会就征收濉溪镇八里村土地签订的总的补偿协议。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曾与濉溪镇八里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濉溪县河西区八里村程楼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虽针对程楼棚户区改造项目,但案涉地块亦在征收濉溪镇八里村土地范围内。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与事实不符。
需要指出的是,基于程序正当原则,被申请人今后收到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如果当事人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具体,应当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给予指导、释明,不宜径行作出可能不利于当事人的答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3日作出的濉镇依复〔2025〕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提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