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濉复决〔2025〕106号)
申请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琚京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雅琦,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沱河路125号。
负责人:薛琛,该局副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9日作出的濉住建依复〔2025〕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13号《答复书》),于2025年6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9日作出的13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八里村村民,在濉溪镇八里村程庄206号拥有合法房屋,因濉溪县八里程庄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为了解相关情况,申请人于2025年1月向被申请人申请安置房项目(合欢家园三期、河畔雅苑)拨款相关申请、批复、审批文件及拨付款项的银行流水。被申请人首次答复以部分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于2025年4月21日作出濉复决〔2025〕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答复并责令重作。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作出的13号《答复书》,仍以相同理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申请人认为其答复仍缺乏合法依据且程序违法,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未对案涉信息进行综合判断,经复议机关审查后仍以相关信息属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过程性信息是行政机关正在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信息,故过程性信息的本质就在于过程性:其相对于最终形成的行政行为是未成熟、未成型的,只是记录了行为的形成过程,反映了与行为相关的一定的事实、意见等内容。该过程不是信息本身的形成过程,而是信息所服务的行为的形成过程。就此而言,过程性信息乃具有相对性:其一定是指向和服务于某一最终的行政行为的,如果没有作出最终行为的目的,没有该作出的过程,也就谈不上信息服务于行为的过程,就没有过程性信息。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为之前取消了该行为程序,不再作出行为,过程性信息之称谓便没有意义,而一旦行为正式作出,行为过程一经结束,过程性信息亦不再继续是过程性信息。因此,就两者的牵连关系而言,过程性信息既可能是正在形成过程中的行为状态本身的信息,即主体行为信息,也可能是服务于、围绕着主体行为形成过程的信息。有学者认为过程性信息的根本特征不是过程性,而是对生产、生活和科研没有使用价值。但使用价值本身并不具有完全的客观性,对人类知识有限性的洞察表明,未获取信息之前,个体无法判定这些信息是否真的和他有关,或真的可以满足他的需要。换言之,除非已经获得某项信息,否则便无法判断,这就是所谓信息的悖论,但这却从另一方面提示了知情权以及信息公开制度本身的广泛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可理解其立法目的有三个方面:(1)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2)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3)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人民主权原则,《条例》首要的立法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宪法,我国的国家权力皆归属于人民,作为接受人民委托行使行政权的政府,在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时必须秉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让作为委托者的人民知晓政府信息、参与和监督其行使权力,实现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就此而言,保障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便具有了维护我国民主宪政的意蕴,并且这种监督在更大意义上乃是一种过程的监督和程序的参与,而非单纯的结果意义上的告知。就此而言,对过程性信息的公开就显得更为重要,这也是从法体系来讲,《条例》符合其上位法所应有的规范目的。进一步来说,政府工作的透明不应仅指行政决策或行政决定之结论的透明,更应该指向其过程的透明,这要求行政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信息都能够为外界所了解和获取。如果只是将可公开的政府信息限缩为行政决策或行政决定,将行政决策或行政决定作出之前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全部界定为过程性信息并排除在公开的范围之外,等于是封闭了整个行政的程序,促进依法行政的目的便无法实现,并且也势必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中对于政府信息的各种需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六条明确“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一般只涉及内部管理事务,对外部不具有约束力,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行政机关据此不予公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践中如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对外部产生约束力,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则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行政机关以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问题12中明确“司法实践中,被告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下列‘不属于政府信息’情形为由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行政机关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对外部不具有约束力且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内部管理信息。”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三十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事实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的规定,项目拨款的审批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事实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信息应当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事实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合欢家园三期、河畔雅苑的项目拨款相关申请、批复、审批文件指向和服务于案涉安置房项目,申请信息涉及公共资金的使用与重大民生项目建设,对申请人的权益具有重大的实质影响,应当予以公开。被申请人认定其属于过程性信息,属事实认定不清。
二、被申请人以“资金拨付信息不完整”为由拒绝公开,缺乏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将“信息完整性”作为不予公开的法定情形,且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应依法提供,不得因部分信息未掌握而拒绝公开已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答复承认已保存财政部门拨付资金银行流水,因资金拨付信息不完整不予公开,缺乏法律依据,且其未举证证明申请公开的银行流水不属于其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应承担不利后果。
三、被申请人超期答复,程序违法。
濉复决〔2025〕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25年4月21日作出,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作出答复,申请人于2025年4月23日收到复议决定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期限为20个工作日,而被申请人直至2025年6月4日才向申请人邮寄了重新作出的13号《答复书》,答复超期,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是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有权机关。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2025年1月22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合欢家园三期、河畔雅苑的项目拨款相关申请、批复、审批文件及拨付款项的银行流水”。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6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后,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2025年4月21日,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2025年5月9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13号《答复书》,已向申请人说明情况作出解释,并于6月6日邮寄送达至申请人代理律师琚律师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合欢家园三期、河畔雅苑的拨付款项银行流水”。合欢家园三期项目由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濉溪安厦房地产有限公司购置土地开发建设,濉溪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政府回购,被申请人向濉溪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拨付回购款项时每笔均包含其他项目资金拨付流水,无法区分合欢家园三期项目拨付资金或是其他项目拨付资金,因此不能向申请人公开。河畔雅苑项目建设由濉溪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购置土地,组织施工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由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安徽省国家开发银行统一贷款,转贷给濉溪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使用,项目资金使用不经过本单位拨付。结果信息不在本单位留存。故无法向申请人公开。
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事项为:“合欢家园三期、河畔雅苑的项目拨款相关申请、批复、审批文件及拨付款项的银行流水。”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于2025年2月6日作出了濉住建依复〔2025〕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5号《答复书》),并于2025年2月7日交邮。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5年4月21日作出濉复决〔2025〕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5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6日收到濉复决〔2025〕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25年5月9日重新作出13号《答复书》并于2025年6月4日交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行政复议答复书》、濉复决〔2025〕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5号《答复书》、13号《答复书》、邮寄签收单、八里庄项目资金拨付明细(2020-2025)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6日就申请人提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5号《答复书》,该《答复书》经行政复议后由本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9日作出13号《答复书》,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行为,其作出13号《答复书》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合欢家园三期、河畔雅苑的项目拨款相关申请、批复、审批文件”属于过程性信息,但未提供证据材料,不能证明上述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关于“拨付款项的银行流水”,被申请人主张“资金拨付信息不完整,不宜公开”。本机关认为,“信息不完整”并非法定不予公开的理由。被申请人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有违合法行政原则。
程序方面。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6日收到濉复决〔2025〕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25年5月9日作出13号《答复书》并于2025年6月4日交邮,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答复期限。因超出期限较短,且未实际影响申请人权利,可以认定为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鉴于被申请人作出的13号《答复书》存在证据不足、缺乏依据、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对13号《答复书》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有利于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化解行政争议。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针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5号《答复书》被本机关依法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后被申请人作出的13号《答复书》仍存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的情形。反复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既影响行政效率和公信力,亦徒增当事人诉累。被申请人接到本决定书后要全面梳理有关事实和存在的问题,强化证据意识,规范行政程序,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意见,保障申请人的参与权、表达权,确保重新答复的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符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基本要求,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9日作出的濉住建依复〔2025〕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提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