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濉复决〔2025〕115号)

日期:2025/12/26 16:11 来源:濉溪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申请人孙某琼

被申请人: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岱河路与虎山路交叉口西南。

法定代表人:李家明,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20257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5718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信未予回应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稽核追缴安徽理士电源技术有限公司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113日发生工伤后,安徽理士电源技术有限公司既不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也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申请人拨打12345市长热线投诉后,被申请人依法认定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经淮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功能障碍10级。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理赔的过程中,安徽理士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住院伙食补贴2.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就业补助金不愿依法支付,要求申请人打折并且要打到骨折3.没有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申请人为例,申请人平均工资5600元左右,但是缴费工资是4705元。面对安徽理士电源技术有限公司的骄横,申请人选择不跪20256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了安徽理士电源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个多月了被申请人既没有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立案更不会查处被投诉的违法行为实属行政不作为。员工的权益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是仰仗用工单位的随意施舍,那就是法制的悲哀是社会的悲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是为广大基层员工争取一片清朗的法制晴空,特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再次恳请贵机关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1131830分左右在厂区内浴室洗澡不慎滑倒摔伤20241220日,用人单位安徽理士电源技术有限公司至被申请人工伤中心为申请人申报工伤。被申请人20241223日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25116日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被申请人20256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信,同日,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被申请人了解情况后安排工作人员先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引导其通过仲裁程序处理202566日,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诉安徽理士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工伤待遇争议一案,并定于202572315时开庭,申请人于2025610日签收受理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该案现已庭审结束,处于调解阶段,如调解不成,仲裁委将在法定时间内出具仲裁裁决书。

经审理查明:20256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信》,投诉安徽理士电源技术有限公司未依法足额为投诉人及广大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于202566日签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签收后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该投诉,于20257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41131830分许,因下班后在厂区浴室洗澡不慎滑倒摔伤,造成尾骨骨折,后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安徽理士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申报工伤认定。2025116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202566日,申请人就工伤赔偿争议向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立案处理并定于202572315时开庭审理。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信》、邮寄底单及签收凭证、《被申请人答复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编号:20240560)、《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濉溪认定20250016)、《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存根)》(皖淮濉劳人仲通〔2025155号)、《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存根)》(皖淮濉劳人仲通〔2025155号)、《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中针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事项处理亦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信》,投诉安徽理士电源技术有限公司未依法足额为投诉人(即申请人)及广大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信》后,应当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并作出处理。被申请人在法定答复期限内提交的《被申请人答复书》未就申请人的《投诉信》反映事项是否依法作出处理进行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仅能证明被申请人依法引导申请人对工伤赔偿争议提出仲裁申请,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决定立案处理并开庭审理,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投诉信》反映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信》所反映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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