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濉复决〔2025〕125号)
申请人:杨某峰
被申请人: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淮海南路100号。
负责人:李保龙,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30日作出的淮北濉公(交)行罚决字〔2025〕340621******1448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8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8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