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濉复决〔2025〕125号)

日期:2025/12/26 16:11 来源:濉溪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申请人:杨某峰

被申请人: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淮海南路100

负责人:李保龙,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730日作出的淮北濉公(交)行罚决字〔2025340621******1448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8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588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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