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濉复决〔2025〕130号)

日期:2025/12/26 16:14 来源:濉溪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濉溪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沱河西路南紫薇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西凤,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举报案件的行政行为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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