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濉复决〔2025〕135号)
申请人:张某山
被申请人:濉溪县公安局双堆派出所。
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双堆集镇人民政府院内。
负责人:杨涛,该所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3日作出的濉公(双)行终止决字〔2025〕10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2025年8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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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