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濉复决〔2025〕145号)

日期:2025/12/26 16:16 来源:濉溪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申请人王某云

被申请人: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虎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梁煜,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于20259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5915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投诉告知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告知申请人调解是否终止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612日左右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好易购物超市君悦澜山店违反相关规定一事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邮寄,被申请人于2025614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5623告知申请人投诉已经受理直至复议之日已经超过52工作日没有告知申请人调解终止情况已经构成程序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806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后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组织现场调解、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和对实名举报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时,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但采用何种告知方式,由具有处理权限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确定,实践中各地主要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相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第四十八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四十六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派出机构行政行为不服的,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四十六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

被申请人称2025614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以挂号信编号XA905*****537寄来的投诉举报书及所购产品照片、超市购物票据等相关材料,称其在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开发区沱河路与国槐路交叉路口濉溪新体育场路北好易购超市君悦澜山店购买了以下产品,其中1.购买的油桃、西瓜、李子存在反向抹零2.购买的副歌运动吸湿抑菌女袜使用的执行标准使用范围不包括运动袜,运动袜有专门的执行标准3.购买的称重速冻制品,依据执行标准应在≤-15℃低温陈列,同时存在反向抹零4.购买的“尹美亲”洁面巾使用的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申请人投诉诉求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进行赔偿,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采取电话调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根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5620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投诉举报人登记的名称为濉溪县好亿购生活超市,其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合法的市场主体。经执法人员核实,1.被投诉举报人在食品称重中“四舍五入”的做法符合舍零取整的交易习惯,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规定,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执法人员检查后,被投诉举报人本着让利顾客的原则已整改收银系统,抹掉“分”以后的金额。2.“副歌”运动吸湿抑菌女袜,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生产者营业执照及产品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3.速冻制品冷藏温度问题,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速冻制品冷藏柜温度<-19℃,温度符合规定。4.“尹美亲”洁面巾,被举报人提供了生产者营业执照及产品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生产者已发布公告,修改执行标准,表示如有更换意向可直接联系经销商或厂家予以退换,现被投诉举报人已下架该款洁面巾。

2025623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其投诉,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仅接受退还多收取的水果和速冻制品的“四舍五入的金额,拒绝其他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2025624日,被申请人在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作出投诉办结反馈,并通过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所称的“被申请人于2025623日告知申请人投诉已经受理直至复议之日已超过52个工作日没有告知申请人调解终止情况已经构成程序违法”无事实依据。

因举报内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5624日,被申请人在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作出举报核查反馈并通过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56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反映其于202563日在濉溪县好易购超市(君悦澜山店)购买的几款产品存在执行标准执行不到位或者适用执行标准错误等问题,同时反映该超市在与申请人进行交易结算时存在“反向抹零”情况,涉嫌价格违法。申请人请求依法获得赔偿、组织电话调解并对违法线索予以调查处理。2025620日,被申请人安排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检查,调查核实申请人投诉举报反映事项。2025624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依法决定终止调解。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于20259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及邮寄签收凭证、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及调查核实材料、拒绝调解意见书、全国12315平台短信发送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作为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在法定期限内就案涉投诉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561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履行了调查核实职责。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决定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624日通过短信方式向申请人告知案涉投诉受理及终止调解决定,故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案涉投诉事项处理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十一        

 

 

 

 

 

 

 

抄告: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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