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濉复决〔2025〕155号)

日期:2025/12/26 16:16 来源:濉溪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申请人王某伟

被申请人:濉溪县公安局。

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劲,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濉公(罚决字〔20251401行政处罚决定20259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5926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濉公(罚决字〔20251401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一、事实认定不清,责任划分不当。事发当日,申请人因客户纠纷与赵某盼发生口角,但系赵某盼先行动手推搡,申请人系在被动情况下进行防卫。处罚决定书虽提及双方互有推搡、殴打行为,但未明确区分过错责任,仅对申请人一方作出处罚,显失公平。二、处罚幅度过重,不符合比例原则。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的互殴行为,双方均有过错,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并罚款,处罚明显偏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关于情节轻微可减轻或不处罚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处罚过重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并重新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称202554744分,赵某盼报警称在濉溪县淮海路城北菜市街东工商银行往南,因抢客户问题被对方殴打。案件调查的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开展了调查走访询问当事人及证人、现场勘验、伤情鉴定、查看现场监控等工作。经依法调查查明,因申请人认为赵某盼抢了其客户2025547时许,在中国电信濉溪县分公司淮海路新营业厅,开完晨会后,申请人走到赵某盼跟前质问,赵某盼否认抢了客户,二人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申请人先推了赵某盼一下,随后二人互相推搡并发生殴打行为(赵某盼申请人的头发,申请人赵某盼的胳膊,赵某盼用手机砸申请人的头等行为。在场的多名同事去拉架,其中邵某佳李某丹赵某盼申请人四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赵某盼邵某佳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李某丹的伤情未达到轻微伤标准,申请人未做伤情鉴定。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申请人殴打赵某盼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整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宣布送达等法定程序,办案程序合法。

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经查明,一、现场监控显示,申请人走到赵某盼跟前质问,争吵过程中申请人先推了赵某盼一下,随后二人互相推搡并发生殴打行为。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赵某盼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依法将赵某盼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二、本案虽系民间纠纷引发的互殴行为,但系申请人先找到赵某盼质问,后先动手推搡赵某盼,双方互殴过程中,申请人以咬胳膊等方式殴打赵某盼。经鉴定,赵某盼的伤情为轻微伤,不符合情节较轻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2025547时许,在中国电信濉溪县分公司淮海路新营业厅申请人因认为赵某盼抢了应由自己对接服务的客户问题而与赵某盼发生争执后双方产生肢体冲突现场多名人员参与拉架,现场冲突导致申请人、赵某盼、邵某佳及李某丹均不同程度受伤赵某盼于当日报警,被申请人于当日受案并立案。申请人未申请伤情鉴定,赵某盼邵某佳、李某丹申请伤情鉴定被申请人于202555日委托安徽省濉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盼邵某佳、李某丹的伤情进行鉴定。被申请人于2025522日收到关于赵某盼的伤情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若经查证,被鉴定人赵某盼右前臂外侧皮肤破损系他人咬伤所致,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鉴定人赵某盼体表挫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申请人于2025525日将该鉴定书送达赵某盼并于2025526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赵某盼鉴定意见均无异议。被申请人于2025522日收到关于李某丹的伤情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某丹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被申请人于2025525日将该鉴定书送达李某丹并于2025526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李某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被申请人于202574日收到关于邵某佳的伤情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若经查证,被鉴定人邵某佳体表损伤及右耳鼓膜穿孔系本次外伤(202554日)所致,则其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微伤。”被申请人于202574日将该鉴定书送达邵某佳并于202576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邵某佳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经批准同意。被申请人委托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邵某佳伤情重新鉴定并于2025724日收到关于邵某佳的伤情重新鉴定书,鉴定意见为:“(一)若经查证,被鉴定人邵某佳左前臂及右手腕的损伤系他人所为,评定其损伤程度为未达到轻微伤标准。(二)若经查证,被鉴定人邵某佳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内已自行愈合)系他人所为,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申请人于2025725日将该鉴定书送达邵某佳并于2025728送达申请人。2025822日,被申请人依法决定将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202591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5919日,被申请人作出濉公()行罚决字〔20251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分别送达申请人赵某盼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濉公()行罚决字〔20251401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传唤证、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伤害案件前期处置人身检查记录表、鉴定意见及告知笔录、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重新鉴定审批表、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可以证实申请人对赵某盼实施了殴打行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综合全案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量罚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量罚适当。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勘验、鉴定、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濉公(新)行罚决字〔202514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十一二十四        

 

抄告:淮北市公安局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