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濉复决〔2025〕175号)

日期:2025/12/26 16:17 来源:濉溪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申请人:张某军

被申请人: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三楼)

负责人李保龙,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处罚决定书》(编号340621*****9621,于202510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通知补正,本机关20251030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五十一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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