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濉复决〔2025〕175号)
申请人:张某军
被申请人: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三楼)。
负责人:李保龙,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简易处罚决定书》(编号340621*****9621),于2025年10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通知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10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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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