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申请人苏东伟送达濉政复〔2026〕261号《濉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苏东伟:
2026年7月8日,本机关收到您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您以濉溪县应急管理局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6月24日作出的《关于举报全鸿石化铁佛振华加油站的回复》中“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单位的违法行为重新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被申请人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向申请人发放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本机关于2026年8月18日作出濉政复〔2026〕261号《濉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本机关多次向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供的联系地址邮寄濉政复〔2026〕261号《濉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被退回,多次拨打电话未联系成功,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濉政复〔2026〕261号《濉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举报全鸿石化铁佛振华加油站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上述《濉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送达。如有任何问题,请电话联系0561-6087110。
濉溪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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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