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某洪
被申请人: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虎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梁煜,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6年2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