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濉政复〔2026〕2号)

日期:2026/09/08 15:10 来源:濉溪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申请人苏某洪

被申请人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虎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梁煜,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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