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濉政复〔2026〕9号)

日期:2026/09/08 17:08 来源:濉溪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濉溪县五沟镇人民政府

住所:安徽省濉溪县五沟镇五沟街

负责人:周娜娜 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五信办〔2025245号《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向濉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16日依予以受理,于202622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1223日作出的五信办〔2025245号《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责令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五沟镇五沟村村民戚某胜前妻,戚某胜于2000年前后与申请人结婚,婚后申请人跟随戚某胜至五沟镇五沟村生活,至2017年双方离婚,约定财产归申请人所有,包含本案案涉争议的土地,该土地自2015年开始亦由申请人使用,涉案粮补亦一直由申请人获取。时至2024年新一轮土地承包时,申请人被告知新的土地承包无法被确权至申请人名下,申请人遂为此多方奔走,试图解决该问题。涉案土地争议由来已久,2025116日申请人曾至五沟镇信访室递交正式信访材料,五沟镇人民政府至20253月份方处理,但处理结果从未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后又于2025626日再一次前往濉溪县信访局提交信访材料,五沟镇人民政府为其出具五信办〔2025179号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该答复书中对于申请人所反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问题及土地赔偿问题答非所问,且所答复内容并非本案245号答复书所描述的情形,故本案245号答复书所答复内容事实依据不存在,查明内容亦诸多错误。具体如下:一、涉案依法履职答复书所答复的内容不属实。申请人户籍虽在五沟镇魏庙村,但因申请人随戚某胜至五沟村生活已久,已在五沟镇获取可用于耕种的土地,并确权至其名下,因此其在魏庙村无法再获取田地,并非如答复书所称将戚某胜的土地确权在申请人名下。申请人作为五沟村村民,本应具有五沟村户籍及其他财产,合理占有、使用该村田地,但2019年该村村委会进行户籍认定时遗漏申请人,致使申请人至今户籍仍在魏庙村,后五沟村村委会又以此为由,为申请人使用该土地制造种种障碍。另,答复书中对于涉案土地的原有人描述错误,亦与179号答复书冲突。二、答复书中查明内容错误。戚某胜用以申请办理确权证提交的申请系虚假陈述,五沟镇人民政府办案人员并未核实其陈述的真实性,就违法为其发放证件。就该情况,申请人已经报警至濉溪县公安局五沟派出所,五沟派出所汤警官经调查亦能证实存在该情况,经其核实2020年提交的不属实的材料、2022年颁发的没有颁发日期的土地确权证,当前该案已移交五沟镇纪委审理。涉案答复书查明内容系在错误陈述与错案的材料的基础上调查的,其内容自然亦属错误。三、被申请人并未将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依照正确的程序处置、调查、核实等。申请人在与戚某胜在调解期间亦险些被涉事村委会书记任某某、戚某胜等人损害利益。具体情形为:当日,申请人在与戚某胜调解的过程中戚某胜曾多次辱骂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女儿及逝去的儿子,在此情形下,负责该案调解的任某某却违背公平原则要求申请人另行支付戚某胜钱款或将房屋交付戚某胜。涉案信访答复查实内容有误,依法应当撤销该答复书。此外,申请人反映的五沟镇政府超期不处理的问题,亦未被被申请人依照正确的程序处置、调查、核实等。申请人于2025116日第一次提交信访材料,至2025109日方第一次收到信访部门的答复书,该行为系超期及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并且,虽后续五沟镇人民政府曾多次组织调解,但调解中从未认真考虑应当如何维护申请人的利益,仅是多次重复着程序性的记录申请人要求的行为,以及反复要求申请人支付钱款等行为,借以结束该案信访工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该行为名为出面协商调解,但实质没有任何作为,系行政不作为。

另,申请人着重说明,20251024日,在五沟镇人民政府信访室内,五沟镇工作人员接访时明确表示,如若未经申请人同意,便将涉案承包土地易主系违法行为,并承诺如确系发生该情况,其会要求对戚某胜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施公示撤销的程序,但在2025115日,申请人却被告知不会将戚某胜所持有的经营权证撤销,理由系两证均已过期作废,并称会将涉案土地收归集体所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其职责,为维护申请人利益,申请人依照信访答复书指明的途径,特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未答复。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于20251223日向申请人作出五信办〔2025245号《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申请人对此答复书不服,于202512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16日受理,并于当日向被申请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答复期内,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答复期内未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五信办〔2025245号《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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