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濉政复〔2026〕12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濉溪县公安局五沟派出所
住所:安徽省濉溪县五沟镇五沟街
负责人:周桂林 教导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2月3日作出的《关于对王某亲子关系更正申请的回复》,于2025年12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1月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日作出的《关于对王某亲子关系更正申请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将戚某雨、戚某龙(已逝)的户籍登记中的母亲正确修正为申请人,将二人与范某平的关系修正为非亲属。
申请人称:申请人育有戚某雨(2001年9月20日),身份证号码3406212001****404X,戚某龙(2003年11月21日出生,已于2022年逝去)身份证号码3406212003****4014二人,二人出生后并未登记户口,至2010年为其登记户口时,被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五沟镇五沟村村民委员会错误的将生物学母亲认定为范某平,并报至濉溪县妇幼保健院处,濉溪县妇幼保健院并未审核清楚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该证明上错误的将戚某雨、戚某龙二人的母亲登记为范某平,登记完成后被申请人亦并未审核,并在未查明的情况下,依据该出生证明将二人的亲生母亲认定为范某平。时至后期产生种种问题,给申请人及戚某雨的生活带来种种不便,致使申请人及戚某雨利益严重受损。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5年12月2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申请更正戚某雨、戚某龙的亲子关系,仅提交载有申请人、戚某雨、戚某龙基本信息,以及相关司法鉴定样本编号和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等内容的申请书,未提供具备法定效力的亲子鉴定证明,亦未提交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出具的原证明作废等关键材料。经查询《安徽省户政管理统一平台》及入户档案发现,2010年9月14日,被申请人依据编号为:K34048****、K34048****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戚某胜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戚某胜、范某平)等材料,分别为戚某雨、戚某龙办理了入户登记。戚某雨、戚某龙的《出生医学证明》均载明父亲戚某胜3406211977****4036、母亲范某平3406211977****4023。入户登记完成后,安徽省户政管理统一服务平台系统即自动生成了戚某雨的身份证号码3406212001****404X、戚某龙的身份证号码3406212003****4014。2025年6月10日,戚某龙因死亡被五沟派出所注销户口。《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有不同父母信息的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户关系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确实错误的,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材料,说明错误原因,并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公安机关依据签发单位出具的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等相关材料注销户口。户口注销后,凭重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重新申报户口。被申请人当日核验材料后,依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当场向王某送达编号为20251202的《办理户口补充材料告知书》,明确告知其需补充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材料,说明错误原因,并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2025年12月3日,申请人再次至我所,明确表示无法获取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出具的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的相关材料,并要求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经研究,依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关于对王某亲子关系更正申请的回复》,决定对其亲子关系更正申请不予受理,并将该书面《回复》当场送达。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变更亲子关系,仅提交载有申请人、戚某雨、戚某龙基本信息,以及相关司法鉴定样本编号和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等内容的申请书,却不能提供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出具的作废说明等核心材料,不符合亲子关系变更的法定前提条件。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完全契合该条“原则上不予受理”的核心要求,也符合户政业务“材料不齐→告知补正→补正不能→不予受理”的闭环流程,适用规章准确,法律依据充分。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编号20251202的《办理户口补充材料告知书》、《关于对王某亲子关系更正申请的回复》及被申请人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链完整,事实认定准确无误。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程序合法。在本次户政业务办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严格遵循《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规定的流程:1. 受理申请核查:收到申请人亲子关系更正申请后,及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发现材料缺失的关键问题。2. 依法告知补正:针对材料缺失情况,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办理户口补充材料告知书》,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及依据,保障其知情权。3. 审查作出决定:在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补充所需材料后,被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回复,并依法送达,办理程序全程符合法律规定,无任何违法违规情形。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准确。本案处理严格适用《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有不同父母信息的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户关系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确实错误的,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材料,说明错误原因,并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公安机关依据签发单位出具的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等相关材料注销户口。户口注销后,凭重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重新申报户口。”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变更亲子关系,仅提交载有申请人、戚某雨、戚某龙基本信息,以及相关司法鉴定样本编号和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等内容的申请书,却不能提供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出具的作废说明等核心材料,不符合亲子关系变更的法定前提条件。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完全契合该条“原则上不予受理”的核心要求,也符合户政业务“材料不齐→告知补正→补正不能→不予受理”的闭环流程,适用规章准确,法律依据充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25年12月3日作出的《关于对王某亲子关系更正申请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理程序合法、适用规章准确。请求濉溪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驳回复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12月2日,申请人持载有王某、戚某雨、戚某龙基本信息,以及相关司法鉴定样本编号和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等内容的申请书申请变更与戚某雨的亲子关系。2025年12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20251202的办理户口补充材料告知书。2025年12月3日,在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签发单位出具的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等相关材料且要求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基础上,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王某亲子关系更正申请的回复》并当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10年9月14日,被申请人依据编号为K34048****、K34048****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戚某胜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分别为戚某雨、戚某龙办理了入户登记。戚某雨、戚某龙的《出生医学证明》均载明父亲戚某胜3406211977****4036、母亲范某平3406211977****4023。入户登记完成后,安徽省户政管理统一服务平台系统即自动生成了戚某雨的身份证号码3406212001****404X、戚某龙的身份证号码3406212003****4014。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对王某亲子关系更正申请的回复》、《办理户口补充材料告知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情况说明》、《濉溪县公安局幼儿出生入户审批表》、《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前后不同《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变更户关系〕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父母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户关系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确属错误的,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格式)材料,说明错误原因,并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公安机关依据签发单位出具的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等相关材料注销户口。户口注销后,凭重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重新申报户口。本案中,戚某雨的户口登记系依据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申请人申请将户籍登记母亲由范某平变更为本人,但未能提供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出具的作废声明及错误原因说明,不符合上述规范要求。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办理更正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2025年12月2日,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更正亲子关系,当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20251202的办理户口补充材料告知书。2025年12月3日,在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签发单位出具的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等相关材料且要求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基础上,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王某亲子关系更正申请的回复》并当日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对王云亲子关系更正申请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6日
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