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濉政复〔2026〕20号)
申请人:刘某茹。
被申请人: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202省道东100米。
负责人:李保龙,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7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编号34062115165****),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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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