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濉政复〔2026〕20号)

日期:2026/09/09 15:14 来源:濉溪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申请人刘某茹

被申请人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202省道东100米。

负责人:李保龙,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617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编号34062115165****,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622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