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濉政复〔2026〕22号)

日期:2026/09/09 15:23 来源:濉溪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申请人:陆某明。

委托代理人:某阳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濉溪县南坪镇人民政府

住所:安徽省濉溪县南坪镇花园街1

负责人:段剑锋 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114日作出的《依法履职答复书》,于2026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114日依法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114日作出的南信字2025141《依法履职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对任集村村委会违法收回申请人承包荒地的行为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依法认定该收回行为违法并督促村委会返还申请人承包土地,赔偿申请人损失。3.责令被申请人对任集村村委会两次拒收《村务公开申请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督促村委会就申请人申请的村务公开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淮北市濉溪县南坪镇任集村村民,20044月合法承包本村70余亩荒地并签订《窑厂荒地开发合同》,承包期限30年,承包费已全额缴清并经公证。20216月,任集村村委会以政府文件为由强制收回该土地并违法转包,未给予任何补偿;申请人分别于2025124日、2025214日通过邮政EMS(单号:129016671****129745906****)向村委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表》,均被拒收。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南坪镇人民政府提交《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村委会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责令村委会答复村务公开申请,并书面反馈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于20251010日受理申请人申请后,于2025114日作出《依法履职答复书》(南信字2025141号),以“申请人非合同当事人”“村务公开无书面材料”等为由,认定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不成立,未履行实质查处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关于土地承包主体及收回程序问题:申请人持有2004年《窑厂荒地开发合同》原件、公证书及缴费凭证,足以证明申请人系合法承包人;任集村村委会《情况说明》亦自认“2004年承包土地6名人员包括陆某明”,但被申请人无视该矛盾表述,仅凭村委会单方主张认定“申请人与合同无任何关系”,未调取原始档案比对、未核实证据真实性,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同时,村委会收回土地未履行村民会议决议程序、未提供“超低价”评估报告、未书面告知申请人解除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未审查该程序违法情形,属于履职失职。关于村务公开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村委会应公开集体资产处置、合同清理结果等事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一事一策”登记表、发包情况统计表等均属法定公开范围。村委会2014年已处理合同相关投诉、2019年执行县镇清理文件、2020年完成土地重新发包,必然形成相关书面材料,其“未形成书面材料”的抗辩明显虚假。被申请人未核实该事实,反而以“申请人要求书面形式不符合规定”为由驳回申请,违背村务公开的法定要求。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行为违法。被申请人作为乡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反映的村委会违法事项具有法定调查核实、责令纠正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但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申请过程中,未全面核查合同主体、承包费缴纳、土地收回程序等核心事实,未要求村委会提交村民会议记录、财务账册等关键证据,未对村委会拒收村务公开申请的行为进行纠正,仅以笼统理由拒绝履职,其作出的《依法履职答复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和知情权。

被申请人答复称本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深入调查了解,原任集镇曾集村在2004426日与朱某华签订《窑厂荒地开发合同》,明确约定将曾集窑厂承包给朱某华,期限为30年,承包费总计4.3万元,并且同日进行了公证,同时还有2004426日朱某华承包荒地示意图作为佐证。2010年曾集村合并到任集村,2019年,濉溪县开展清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行动,南坪镇据此制定了《进一步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方案》,重点对侵占集体资产以及集体资产资源承包期超长、承包价超低的“一占双超”情况进行规范清理。任集村按照县专项行动要求以及南坪镇文件精神进行认真排查,认定朱某华所签订的开发合同,承包期30年,租金每年一千余元,每亩仅二十余元,属于方案中“双超”范围。任集村将此排查结果上报南坪镇,并决定收回土地,重新进行发包。2020610日,任集村与他人签订《任集村土地租赁协议》,将曾集窑厂土地47.5亩以每亩500元出租,租期5年,一年租金23750元,五年合计118750元,15亩鱼塘每年租金3000元,村集体收入比清理前增加近40倍。2025年租赁合同到期后,又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耕地租金达每亩740元,租期五年,现合同正在履行。陆某明称其系合法承包人,但经核查,申请人并非2004年合同签订的一方当事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本人转包、合伙的证据。任集村根据政府文件对集体资产管理并无不当,因此,申请人反映的任集村委会违法收回承包地问题不成立。二、关于村务公开问题,陆某明称2025124日、2025214日向任集村邮寄《村务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任集村集体资产、任集村资源清理规范的结果、“一事一策”登记表、资源清理规范的结果公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及规范清理情况统计表、专项行动补偿方案、补偿明细等。经向任集村了解,任集村在具体工作中,没有形成书面集体资产、任集村资源清理规范的结果、“一事一策”登记表、资源清理规范的结果公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及规范清理情况统计表,因该项活动不涉及补偿,所以没有补偿方案及补偿明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公开的方式采取张贴、广播、召开会议等形式,申请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其申请公开的内容,并非《安徽省村务公开暂行办法》中的公开形式和程序,不能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标准、程序要求任集村进行村级信息按照其要求形式进行公开。任集村村民委员会提交了合同及收费收据,能够证明按照合同约定的款项已交到村里,后续开支情况将依规进行公开。南坪镇人民政府将依法进一步对任集村的村务公开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三、陆某明信访事项不属于复议受案范围,南坪镇人民政府的履职答复书是针对陆某明信访投诉引发的答复,适用的文号也是南信号字。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而不是复议。南坪镇人民政府在履职答复中已经告知陆某明的救济途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精神,不能认定陆某明与鱼塘承包合同之间有利害关系。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南坪镇人民政府答复没有增加、减损陆某明利益,其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不予受理。综上所述,本机关作出的《依法履职答复书》(南信字〔202514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主要内容:1.对南坪镇任集村村委会违法收回申请人的承包荒地进行查处;2.对南坪镇拒收村务公开申请表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3.责令南坪镇任集村村委会对申请人的《村务公开申请表》依法进行答复;4.将上述请求事项的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查处申请书》中载明的案涉土地,原《窑厂荒地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为濉溪县任集村曾集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和朱某华。签订协议周期为30年,200511日至20341231日。2014年左右,群众反映案涉土地违规承包,根据村民自治条例,任集村解除涉案合同,收回村集体,2020年将案涉土地统一公开对外发包。濉溪县南坪镇任集村村民委员会于2025527日出示的情况说明中称未形成申请人《查处申请书》中载明申请公开的材料。

另查明,20253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2025527日,任集村村民委员会出示《情况说明》。2025630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向濉溪县人民政府进行复议。在经过补正、受理、审查等一系列程序后,2025918日,濉溪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就申请人递交的《查处申请书》作出处理。20251014日,被申请人分别对申请人、任明取等人进行询问。2025114日,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并于次日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制度旨在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本案中,申请人所提事项虽源自信访反映内容,但被申请人以履行法定职责的方式作出实质性处理答复。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履职答复行为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本案中,关于案涉土地收回问题,该土地属于村集体土地,村委会依据《进一步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方案》的要求清理合同,收回集体并重新发包,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且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存在违法收回的情况,被申请人告知反映问题不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村务公开事项,村委会已出具情况说明称未形成相关材料,被申请人经核查后将该情况如实告知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调查核实和书面答复职责。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自收到濉复决20251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于6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查处事项开展了调查询问、情况核实等工作,并依法作出《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并完成送达,行政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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