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住所地:濉溪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保龙,该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文书编号为340621170580****的《简易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