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濉政复〔2026〕23号)

日期:2026/09/09 17:25 来源:濉溪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住所地:濉溪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保龙,该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文书编号为340621170580****的《简易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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