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濉政复〔2026〕27号)

日期:2026/09/09 17:42 来源:濉溪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濉溪县公安局

住所: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10

法定代表人:王劲 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1229日作出的濉公(临)行罚决字〔202519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1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116日依法受理,2026311日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1229日作出的濉公(临)行罚决字〔202519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因反映临涣村村民吴某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濉溪县临涣镇人民政府对面S238省道南侧建设用地建设饭店、院落、仓库的行为,本人自2009年至今,逐级向各级信访机关反映诉求,且该处罚决定书查明事实所述,“吴某反映临涣村村委会违法占用宅基地及耕地一事”与申请人反映信访诉求不符,本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处罚不当。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查明:在2025210日,王某民在临涣镇综治维稳信访中心进行登记,反映:1.临涣村村委会违法占用宅基地及耕地一事;2.白铁路征收违法,征收款被侵占;3.国土局局长提供虚假证明;4.临涣镇村民吴某振将公家的路堵上。2025214日,王某民前往安徽省信访局反映同一事项。202578日,申请人、王某民和吴某山三人前往安徽省信访局反映同一事项并进行信访登记。20251020日,申请人、王某民、吴某山、吴某源和王某五人在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期间不顾临涣镇政法委委员高某和临涣村村书记吴某的劝阻,仍以上述同一事项进京走访,以访施压。申请人、王某民、吴某山、吴某源和王某五人在到达河北检查站时被检查站工作人员劝回。根据濉溪县临涣镇综治维稳信访中心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2025210日临涣镇人民政府已对王某民的信访内容出具《受理告知书》,202547日临涣镇人民政府向王某民出具并送达《依法履职答复书》。在202578日申请人、王某民和吴某山三人赴省访后,临涣镇人民政府于2025714日出具《受理告知书》,并于202594日向申请人、王某民和吴某山三人出具并送达《依法履职答复书》。在20251019日申请人、王某民、吴某山、吴某源和王某五人进京访前,临涣镇政法委员高某前往王某民家中走访。根据濉溪县临涣镇综治维稳信访中心出具的“关于王某民、吴某、吴某山、王某、吴某源信访事项‘三到位’情况的说明”,明确了临涣镇人民政府对于王某民、吴某、吴某山、吴某源和王某五人信访事项已全部落实“三到位”。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单位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宣布送达等法定程序。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在案件主要事实已经查清,证据材料充分,法律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申请人不顾劝阻进京越级走访的行为构成了扰乱单位秩序。202512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四、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称:因反映临涣村村民吴某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濉溪县临涣镇人民政府对面S238省道南侧建设用地建设饭店、院落、仓库的行为,本人自2009年至今,逐级向各级信访机关反映诉求,且该处罚决定书查明事实所述,“吴某反映临涣村村委会违法占用宅基地及耕地一事”与我反映信访诉求不符,本人认为濉溪县公安局临涣派出所对我本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处罚不当。经调查取证,1、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与其信访诉求不符,据调查申请人信访的事项均系吴某振时任临涣村村委会党总支委员期间(2007年至2018年)所发生的事情。2202525日,王某民等人前往安徽省信访局进行信访登记,其中信访登记内容为“反映他们为永红村村民,其村委会违法占用宅基地及耕地,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其违法,但至今未执行。等相关问题,要求处理。”3、经对申请人、王某民、吴某山、吴某源进行询问,其四人均称20251020日赴京走访反映的事项与前几次信访系同一事项,均系与吴某振有关。综上,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濉公(临)行罚决字〔20251974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濉溪县临涣镇临涣村村民,20251020日因反映信访相关问题与王某民等人去北京进行信访。20251020日,临涣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徐州泉山森林海小区见到申请人等人,现场劝返,申请人等人执意进京信访,驾车离开。后临涣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驾车跟随继续做劝返工作,未果。20251021日,申请人等五人在到达河北廊坊时,被临涣镇人民政府工作组及驻京办同志劝返,申请人等五人驾车返程。20251031日,被申请人接到濉溪县临涣镇综治维稳中心报案于当日受案并立案调查。20251129日,因案情复杂,部分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查证,经审批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5122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依法复核。20251229日,被申请人作出濉公(临)行罚决字〔20251974《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2026310日,向申请人送达《补正通知书》。

另查明,202578日,申请人、王某民、吴某山、王某四人前往安徽省信访局反映并进行信访登记,反映:1.临涣村村委会违法占用宅基地及耕地一事;2.白铁路征收违法,征收款被侵占;3.国土局局长提供虚假证明;4.临涣镇村民吴某振将公家的路堵上。202594日,临涣镇人民政府针对上述信访事项作出临政信202542号《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并于202596日送达申请人。

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濉公(临)行罚决字〔20251974《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传唤证、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三到位”情况说明、信访信息登记表、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情况说明、补正通知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公民有依照《信访工作条例》进行信访的权利,但是信访应以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投诉请求为目的,在正确的时间、到正确的地点、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而不应以制造影响,采取不正当的方式进行。本案中,对于案涉信访事项,临涣镇人民政府已于202594日作出临政信202542号《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如申请人对信访答复内容不认可,可以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之规定到信访复查机构申请复查。但申请人并未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复查,而是在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期间,不听劝阻执意进京,导致相关工作人员前往接访申请人而不能开展正常工作,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方面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行政案件处罚前告知、延期、复核、审批、决定及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警告的处罚,依据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吴某反应临涣村村委会违法占用宅基地及耕地一事”与其实际上访反映问题不符的问题。本机关认为,本案核心在于申请人未依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在正确的时间、到正确的地点、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信访,进而导致工作人员放下日常工作去处理,造成了单位工作不能正常开展。至于信访人反映的具体问题是什么,是违法行为的前因,而不是扰乱单位秩序需要认定的违法事实。虽然被申请人的表述不实际影响案件违法事实的认定,但该表述的不严谨不利于当事人理解、认可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行为,鉴于被申请人已于2026310日制作《补正通知书》,并已送达申请人,本机关在此予以指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1229日作出的濉公(临)行罚决字〔202519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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